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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青龙园公墓有限公司

电话:0762-3262*** 更多

官网: -

邮箱:3275831250@qq.com 更多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源西新塘村麻石坑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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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3-08-31

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13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1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河源青龙园公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书华 关联3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土地管理业-殡葬服务-殡葬服务
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04-04-08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441602760648109W
注册号 441600000040525 组织机构代码 760648109
住址 河源市源城区源西新塘村麻石坑
经营范围 殡葬服务;公墓、骨灰寄存管理;销售丧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河源青龙园公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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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5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6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7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张文
*** ***
2
程书华
*** ***
3
邬丽芳
*** ***
4
广
广东省河源殡仪馆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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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3
序号 姓名 职位
1 经理,执行董事
2 监事
3 监事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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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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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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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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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6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18-04-11 章程备案 章程
章程修正案
2 2018-04-11 经营范围变更 销售丧葬用品

公墓、骨灰经营管理 [退出]
销售丧葬用品

殡葬服务 [新增]
公墓、骨灰寄存管理 [新增]
3 2017-06-19 章程备案 章程[新增]
4 2007-05-22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2007-04-07[删除]
5 2007-05-22 投资人(股权)变更 张文,监事
邬公怀,监事
程书华,执行董事 [退出]
张文,监事
邬公怀,监事
程书华,执行董事,经理 [新增]
6 2007-05-22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2007-04-07[删除]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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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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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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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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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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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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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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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16-07-01 河工商检处字2016第06号 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工商检处字[ 2016]第06号   当事人:河源青龙园公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1600000040525;住所:河源市源城区源西新塘村麻石坑;法定代表人:程书华;经营范围:公墓、骨灰经营管理;销售丧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源青龙园公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墓穴的过程中,涉嫌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定墓穴购买者必须购买其提供的墓碑,其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构成限制竞争的违法经营行为。经领导批准,于2016年5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04年4月成立开始从事从事销售墓穴、墓碑等业务。有客户需要购买当事人墓穴产品时,先由当事人的员工介绍陵园墓地的情况,然后带客户实地观看墓地,客户选好墓穴和墓碑,再按当事人规定的时间缴清墓穴、墓碑等费用,工程完工后签订合同。当事人与客户签订的《墓地、墓碑购销合同》在双方责任部分中规定:“五、双方责任……(二)乙方……3.乙方不可自行造碑及石料和工艺品等带回墓园作安置墓地使用,乙方应在墓园管理处规定的地方焚烧祭品、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在对外公示的《河源青龙园公墓有限公司客户须知》第五条规定:“逝者落葬前,客户必须付清全部款项(包括选位费、墓碑费、管理费等)”。当事人自公司成立以来在销售墓穴的过程中,要求客户必须向其购买墓碑,不可自行提供,在2016年5月换用新版的《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后,也一直按照上述方式销售墓穴、墓碑。调查中当事人仅能统计2014、2015年度和2016年的墓碑销售情况给我局,其他年份的墓碑销售情况无法提供,在此期间墓碑销售额共计59126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5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共2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以及经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共2页。 3、当事人提供的《墓地、墓碑购销合同》及签订合同所需的相关材料复印件2份,证明合同中存在限定墓穴购买者必须购买当事人提供的墓碑相应条款内容,客户购买墓穴、墓碑的时间、数量、价格及缴清款项后再签订合同等事实,共11页; 4、当事人提供的《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及签订合同所需的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客户购买墓穴、墓碑的时间、数量、价格及缴清款项后再签订合同的事实,共7页。 5、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墓穴过程中限定墓穴购买者必须购买其提供的墓碑的起止时间、收费金额以及缴清款项后再签订合同等事实,共8页; 6、证据复制单4份(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部分墓碑样式和单价,办公场所公示的收费标准、墓地区位、公司简介、服务指南、客户须知等情况。其中客户须知要求客户必须付清的全部款项包括选位费、墓碑费、管理费等,证明当事人一并捆绑墓穴、墓碑的事实,共4页; 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我局查处后,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共1页。 2016年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6〕第06号《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是从事公用事业的经营性公墓,属于公用企业。当事人在销售墓穴过程中限定客户必须向其购买墓碑,不可自行提供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的权利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或者有偿服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在本局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6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源市县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可往工行、农行、建行、广发行、农商行、中行、邮政储蓄银行中的任何一间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广东省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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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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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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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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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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