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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纳雍友好医院是在纳雍县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卫生局批准成立的一所医疗机构。院内环境高雅、靓丽、温馨。集医疗、科研、预防、康复、保健为一体专业诊治现代人的常见病、多发病及各科 疑难杂症。 ...更多
公司名称 | 纳雍友好医院 | 法定代表人 | 林宗华 关联2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新闻和出版业-新闻业 |
注册资本 | 3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0-05-04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1 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52052555193730XK |
注册号 | 522426000072657 | 组织机构代码 | 55193730X |
住址 |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张维路口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预防保健科、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中医科、医学检验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8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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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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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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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9-06-05 | 业务范围变更 |
内科
[退出]
外科 [退出] 妇产科 [退出] 五宫科 [退出] 妇产科 [退出] 中医科 [退出] 医学检验科 [退出] 医学影像科(在前置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 [退出] |
预防保健科、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中医科、医学检验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
[新增]
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新增]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新增] |
2 | 2018-02-06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无
|
林宗华
|
3 | 2018-02-06 | 负责人变更 |
刘春发
[退出]
|
林宗华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9-20 | 纳卫健〔医〕罚字〔2023〕7号 | - | 纳雍县卫健局 |
2 | 2023-08-28 | 纳消行罚决字〔2023〕第0055号 | - | 纳雍县消防大队 |
3 | 2023-07-17 | 纳市监处罚[2023]286号 | - |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2022-08-17 | 纳市监处[2022]287号 | - |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2015-09-27 | 纳工商行处字(2015)84号 | - |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2015-09-14 | 纳工商行处字(2015)84号 | - | 纳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昌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8-28 | 纳消行罚决字﹝2023﹞第0055号 | 2023年5月23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张维路口的纳雍友好医院(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55193730XK,投资人:林宗华,男,汉族,出生日期:1957年12月15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051X,户籍住址: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33号,主要作为医院使用,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纳雍友好医院部分厅室疏散门不足0.9米、部分疏散走道净宽度不足1.1米;部分电器产品线路明敷时未进行防火阻燃敷设(未穿管保护);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负一层至一层只有1个疏散楼梯;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未分别独立设置(二层通往一层的疏散楼梯与住宅部分楼梯共用);室内消火栓无水;附设在建筑内的厨房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墙上的门、窗未设置成乙级防火门、窗;疏散楼梯间未设置成封闭楼梯间;室外钢质疏散楼梯未进行防火阻燃处理且已锈迹斑斑;一层安全出口处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室外疏散楼梯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米内的墙面上设置门、窗、洞口的问题隐患。我大队依法对纳雍友好医院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消限字〔2023〕第0033号)、(纳消限字〔2023〕第0034号)(纳消限字〔2023〕第0035号)、(纳消限字〔2023〕第0036号)、(纳消限字〔2023〕第0037号),责令该单位2023年6月23日前将存在的问题隐患整改完毕。 2023年6月26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纳雍友好医院(纳消限字〔2023〕第0033号)、(纳消限字〔2023〕第0034号)(纳消限字〔2023〕第0035号)、(纳消限字〔2023〕第0036号)、(纳消限字〔2023〕第0037号)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复查发现,该单位针对部分电器产品线路明敷时未进行防火阻燃敷设(未穿管保护);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一层安全出口处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的问题已整改,但剩余问题隐患(部分厅室疏散门不足0.9米;负一层至一层只有1个疏散楼梯;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未分别独立设置(二层通往一层的疏散楼梯与住宅部分楼梯共用);室内消火栓无水;附设在建筑内的厨房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墙上的门、窗未设置成乙级防火门、窗;疏散楼梯间未设置成封闭楼梯间;室外钢质疏散楼梯未进行防火阻燃处理且已锈迹斑斑);室外疏散楼梯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米内的墙面上设置门、窗、洞口)均未整改,复查不合格。该单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该单位若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给予纳雍友好医院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纳雍县消防救援大队 |
2 | 2023-07-17 | 纳市监处罚﹝2023﹞286号 | 现查明,在该医院牙科门诊操作台上发现的医用棉签系医院牙科门诊负责人员沈万烽于2022年6月9日从河南安星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进购,共进购4000支(2包),进价26元包,为该医院牙科门诊开展就诊时使用,在检查发现时操作台上发现的1包,但已开封使用,剩余35支。总货值金额为14.2元,由于未建立使用台账及使用前质量检查记录,我局无证据证明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7月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林宗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其有效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6月14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林宗华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执法人员拍摄的检查图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口腔门诊操作台和储藏柜内存在失效的棉签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林宗华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口腔门诊内存在的失效棉签的来源及使用过程中未建立使用记录和使用前检查记录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7月3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宗华提供的河南安星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出库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批棉签的进货时间、进货单价及进货数量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7月3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宗华提供的河南安星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进货渠道合法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当事人医院时,向当事人下达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3〕061401号)、《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0602号)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医院内存在的失效棉签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7月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的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用使用失效棉签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林宗华签字盖手印认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作为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 罚款2.9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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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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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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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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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