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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王新华 | 法定代表人 | 王新华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体户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注册资本 | 1.0万元 | ||
登记机关 |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23-11-08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2420684MAD4KKPB76 |
注册号 | 420684600915957 | 组织机构代码 | - |
住址 |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雷河镇雷河社区华光园区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一般经营项目 | - | ||
许可经营项目 | -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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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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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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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18-11-08 | 3203212018111175948921 | 交通违法 | 罚款 | 丰县交通运输局 |
2 | 2018-11-01 | 3203212018111175930301 | 交通违法 | 罚款 | 丰县交通运输局 |
3 | 2018-11-01 | 3203212018111175930311 | 交通违法 | 罚款 | 丰县交通运输局 |
4 | 2018-10-22 | 411325100587233 | 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 罚款 | 内乡县公安局 |
5 | 2018-09-23 | 3203212018111175667271 | 交通违法 | 罚款 | 丰县交通运输局 |
6 | 2018-09-23 | 3203212018111175667281 | 交通违法 | 罚款 | 丰县交通运输局 |
7 | 2018-09-11 | 温综执规罚?2018?348号 | - | 当事人xx于2014年10月开始在xx动工建设两间四层通天型房屋,至2015年7月完工,建设中,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存在超高、超面积建设及西立面(楼梯间)出挑未经规划许可,计超建筑面积82.91平方米(含地下室面积82.91平方米)。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房屋建设。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为此,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结合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及温政办纪【2017】13号会议纪要精神,决定给予如下处罚:处房屋单体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壹仟肆佰伍拾柒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温岭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即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8 | 2018-09-07 | 温卫公罚﹝2018﹞148号 | - | 被处罚人:王新华,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408216019,住址: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上桥头村125号,经营地址:温岭市新河镇塘下村220号,电话:15888688848,营业执照注册号:3310816081379532018年5月23日,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和温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到温岭市新河镇塘下村220号的理发店,对该店内的顾客用品用具进行采样,随机共采取6份样品(详见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6月1日,温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的要求对样品进行检测,2018年6月13日收到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样品毛巾114的菌落总数不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详见编号为WJK2018C10014温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因其涉嫌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调查,2018年7月12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本局查明以下事实:自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5月23日,王新华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另查明,王新华开设的理发店实际经营面积为36平方米。2018年6月25日,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依法责令王新华于2018年6月30日前改正;2018年6月29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其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王新华已在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2018年5月23日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经王新华签字确认。证明2018年5月23日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王新华开设在温岭市新河镇塘下村220号理发店内采集样品毛巾、剪刀、梳子各2份的事实。二、温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盖章出具的编号为WJK2018C10014检验检测报告(1份)、2018年检测报告领取登记表(1份),证明2018年5月23日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王新华开设在温岭市新河镇塘下村220号理发店内采集的样品中,样品毛巾114的菌落总数不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事实。三、2018年6月19日温卫公检告[2018]5-007号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经王新华签字确认。证明王新华已收到温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盖章出具的编号为WJK2018C10014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与证据第二相互印证。四、2018年6 | 市卫计局 |
9 | 2018-08-16 | 仙人社罚决字?2018?1号 | - | 被处罚人:王新华铁件加工点,地址位于仙居县杨府村闸门路口5号,属于无证经营,投资人为王新华,身份证332624197611244236。经查实,被处罚人王新华铁件加工点,于2018年5月10日至5月23日招用陈敏帅到该厂做工,口头约定工资每月2000元。陈敏帅,男,汉族,家庭住址浙江省仙居县广度乡王招岭村11号,2002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4200303234213,陈敏帅在做工期间未满16周岁,系童工。2018年6月23日,调查终结,本局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处罚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现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浙江省办法》第十四条、《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本局拟对被处罚人王新华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王新华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仙居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仙居县县社保局 |
10 | 2018-08-16 | 仙人社罚决字?2018?2号 | - | 被处罚人:王新华铁件加工点,地址位于仙居县杨府村闸门路口5号,属于无证经营,投资人为王新华,身份证332624197611244236。经查实,被处罚人王新华铁件加工点,于2018年5月10日至5月23日招用王俊超到该厂做工,口头约定工资每月2000元。王俊超,男,汉族,家庭住址浙江省仙居县广度乡王田村127号,2002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4200210304235,王俊超在做工期间未满16周岁,系童工。2018年6月23日,调查终结,本局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处罚书》(仙人社罚先告字〔2018〕02号),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现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浙江省办法》第十四条、《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本局拟对被处罚人王新华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王新华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被处罚人王新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仙居县环城南路370号)。开户行:仙居县财政局专户,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帐号:12070511090490009615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仙居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仙居县县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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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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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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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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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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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