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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佛冈恒实纸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伯清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5-10-2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1821MA4UJ57C1A |
注册号 | 441821000020788 | 组织机构代码 | MA4UJ57C1 |
住址 | 佛冈县石角镇龙溪村沙冚牛角塘嘉鑫农贸市场第57号 | ||
经营范围 | 纸制品生产;纸箱生产、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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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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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事 | |
2 | 经理,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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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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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11-03 | 佛市监工处字〔2017〕1-26号 | 佛 冈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市监工处字〔2017〕1-26号 当事人:佛冈恒实纸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MA4UJ57C1A;住所:佛冈县石角镇龙溪村沙冚牛角塘嘉鑫农贸市场第57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李伯清;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1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纸制品生产;纸箱生产、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0月30日,佛冈恒实纸品有限公司的会计到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年度报告情况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5年和2016年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同日,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截至2017年6月30日均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提交2015年、2016年的年度报告并公示,于2016年7月11日被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于2017年7月6日再次被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的以上违法事实有本局依法获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的公示信息打印件等主要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已于2017年10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佛市监工告字〔2017〕1-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可依据此规定的幅度作出处罚。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有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等情节,经综合衡量,本局认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度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清远市佛冈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清远市农信社、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任何一间综合性网点缴交罚款,或到本局POS机缴费窗口(地址: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中路129号)刷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佛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清远市佛冈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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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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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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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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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