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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惠来县溪西镇金汕加油站 | 法定代表人 | 唐木溪 关联4家企业 |
---|---|---|---|
曾用名 | 惠来县溪西金汕加油站,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金汕加油站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其他原油制造 |
注册资本 | 2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1995-03-28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5200X182128023 |
注册号 | 445224000004390 | 组织机构代码 | X18212802 |
住址 | 惠来县溪西镇山头村 | ||
经营范围 | 零售柴油、汽油、机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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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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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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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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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9-11-29 | 名称变更 |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金汕加油站
|
惠来县溪西镇金汕加油站
|
2 | 2019-11-29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
投资人发生备案[新增]
|
3 | 2019-11-29 | 驻在地址变更 |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溪西镇山头管理区
|
惠来县溪西镇山头村
|
4 | 2017-12-04 | 名称变更 |
惠来县溪西镇金汕加油站
|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金汕加油站
|
5 | 2012-04-12 | 名称变更 |
惠来县溪西金汕加油站
|
惠来县溪西
镇
金汕加油站
|
6 | 2012-04-12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姓名:
身份证号:440528195906****32
联系电话:
|
姓名:
唐木溪
身份证号:440528195906****32
联系电话:
13502514318
|
7 | 2012-04-12 | 经营范围变更 |
零售柴油
汽油 机油(经营期限至2012-03-08日) [退出] |
零售柴油
汽油 机油(经营期限至2015-03-19日) [新增] |
8 | 2012-04-12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姓名:身份证号:440528195906****32 联系电话:
|
姓名:
唐木溪
身份证号:440528195906****32 联系电话:
|
9 | 2009-05-12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09-01-25[删除]
|
|
10 | 2009-05-12 | 经营范围变更 |
零售柴油
汽油 机油(经营期限至2009-01-25日) [退出] |
零售柴油
汽油 机油(经营期限至2012-03-08日)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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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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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5-02-03 | 惠工商行处字〔2015〕3号 | - | 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2 | 2015-01-29 | 惠工商行处字〔2015〕3号 | 惠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工商行处字〔2015〕3号 当 事 人:惠来县溪西镇金汕加油站 经济性质:个人独资 经营范围:零售柴油、汽油、机油(经营期限至2015年03月19日) 负 责 人:唐木溪、男、55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是惠来县溪西镇金汕加油站投资人和负责人。 2014年10月17日我局接到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惠来县溪西镇金汕加油站涉嫌经营不合格国IV0#柴油一案”交办函。接函后,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14年10月18日予以立案,并前往当事人经营的地点,实地核查、了解情况,并封存了当事人的涉案未销售不合格国IV0#柴油。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负责人唐木溪接受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8月8日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购进7.5吨国IV0#柴油(密度830Kg/m3,折合9000升),购进单价为人民币7600元/吨,购进金额57000元。购进后,分别以每升人民币7.27元、7.17元、6.93元、6.83元、6.58元的价格销售。2014年8月12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柴油抽样,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该检验样品所检项目924mg/kg,大于GB 19147-2013标准50mg/kg,判定为不合格。2014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编号为SC142015905)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的15日内对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根据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同意先行处理声明书》,我局于2014年12月24日会同惠来县财政局和揭阳市惠来拍卖行的有关同志,依法对当事人被封存的不合格国IV0#柴油进行抽取寄存,以待作先行处理拍卖。经现场抽取过磅计量,在4#油罐中共抽取不合格的国IV0#柴油2980公斤(即2.98吨,折3576升)。经当事人、惠来县财政局和揭阳市惠来拍卖行的有关同志现场查验,证实4#油罐中不合格的国IV0#柴油已经全部抽取见底,没有存留,且当事人对抽取寄存结果没有异议。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的国IV0#柴油的密度资料及全部销售发票,为合理计算当事人不合格国IV0#柴油的销售金额,我局根据国家标准柴油密度810kg/m3-850kg/m3 ,取中间值830kg/m3密度计算出当事人该批次国IV0#柴油密度(1吨,折1200升),并以当事人提供的十一张销售税票五个价位,取平均值确认当事人不合格国IV0#柴油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6.96元/升,当事人对上述计算方法予以认可,没有异议。 依据上述方法,我局确认,当事人该批不合格国IV0#柴油,已销售5424升,售价人民币6.96元/升,销售金额人民币37751元,获利人民币3399元:未销售2.98吨(折合3576升),未销售金额人民币24889元,以上合计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62640元。 我局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主要收集了以下证据材料:《现场笔录》3份、《询问(调查)笔录》7份、《询问通知书》1份、《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1份、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6张、《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财物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委托保管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1份、《广东省增值专用发票》、《广东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各1份、《中国石油广东销售公司油品出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1份、《发票流向信息》1份、《同意先行处理声明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寄存委托书》、《过磅单》、《揭阳市惠来拍卖行寄放进仓单》等。 以上证据反映情况与当事人陈述完全吻合,提取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并与原件核对无误。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国IV0#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14年12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工商检听告字〔2014〕22号)后,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2015年1月21日,我局依法组织了听证,当事人委托周俊锋(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听证会上,委托代理人提出,未销售的不合格柴油,应以购进价计算货值;当事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不合格柴油的,主观上无过错,且已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近期柴油价格持续下降,当事人经营亏损。请求从轻处理。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我局以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不合格柴油价值,符合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要求以进货单价计算未售不合格国IV0#柴油货值的主张,于法无据,我局不予采纳。鉴于目前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有销售不合格柴油的主观故意,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同时考虑到近期柴油价格持续下降,当事人经营面临困难的实际情况,可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国IV0#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的行为; 二、没收不合格国IV0#柴油2.98吨(折3576升); 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99元; 四、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贰拾肆元(¥100224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逾期可以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惠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29日 | 惠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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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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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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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