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xxx 区 xxx 小区 xx 楼
认证用户提供
北京市 xxx 区 xxx 小区 xx 楼
认证用户提供
开通企信通SVIP尊享会员产看更多联系方式
SVIP可查看企业所有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座机、邮箱
企信通小程序
微信 扫码查看详情
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辽宁铭硕炭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秦中山 关联2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注册资本 | 4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23-04-18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210124MACEGHFY9B |
注册号 | 210124000285762 | 组织机构代码 | MACEGHFY9 |
住址 |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依牛堡子镇西獐草沟村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截止目前暂无企业年报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企业年报信息!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执行董事 | |
2 | 监事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变更记录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变更记录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4-02-01 | 沈环决〔2023〕400号 | - |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库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4-02-01 | 沈环决﹝2023﹞400号 | 2023年11月17日,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举报“法库辽河经济开发区有一个企业炼制轮胎油,污染环境”。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联合法库县公安局辽保大队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发现,你单位租用原沈阳八骏涂料有限公司场址,利用废旧轮胎裂解生产重油和炭黑。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现场第三方检测公司辽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进行了检测,并于2023年11月22日出具《检测报告》标普检字(2023)第050-5号。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二氧化硫浓度1.57×103mg/m3,超过《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规定的50mg/m3限值标准30.4倍,氮氧化物浓度127mg/m3,超过《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规定的100mg/m3限值标准0.27倍。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决〔2023〕400号辽宁铭硕炭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1124MACEGHFY9B地址:法库辽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秦中山辽宁铭硕炭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2023年11月17日,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举报“法库辽河经济开发区有一个企业炼制轮胎油,污染环境”。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联合法库县公安局辽保大队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发现,你单位租用原沈阳八骏涂料有限公司场址,利用废旧轮胎裂解生产重油和炭黑。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现场第三方检测公司辽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进行了检测,并于2023年11月22日出具《检测报告》标普检字(2023)第050-5号。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二氧化硫浓度1.57×103mg/m3,超过《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规定的50mg/m3限值标准30.4倍,氮氧化物浓度127mg/m3,超过《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规定的100mg/m3限值标准0.27倍。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1.17生态环境局提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1.23生态环境局提供)、《调查询问笔录》(2023.11.17生态环境局提供)、信访登记表(2023.11.17生态环境局提供)、执法派单(2023.11.17生态环境局提供)、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2023.11.17生态环境局提供)、厂房租赁合同(2023.11.17辽宁铭硕炭黑有限公司提供)、原料购进台账(2023.11.17辽宁铭硕炭黑有限公司提供)、电费单(2023.11.17辽宁铭硕炭黑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2023.11.17辽宁铭硕炭黑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报告(2023.11.23生态环境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11.17辽宁铭硕炭黑有限公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023.11.17辽宁铭硕炭黑有限公司提供)、承诺书(2024.1.2辽宁铭硕炭黑有限公司提供)、复查整改报告(2024.1.12生态环境局提供)、复查照片(2023.11.23生态环境局提供)、生态损害赔偿协议(2024。1.12生态环境局提供)等证据为凭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月24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3〕400号)为据。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进行裁量:1.对环境影响程度:(1)你单位超标污染物数量2个,取5%;(2)超标污染物种类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取5%;(3)污染物超标两倍以上,取20%;2.违法频次和时段:(1)你单位二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5%;(2)违法时段为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取0%;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0%;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有投诉、举报,但位于一般区域,取10%。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5%。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落实<沈阳市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从轻、从重处罚适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调整裁量幅度如下。1.经济承受度:你单位为微型企业(-11%--20%),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取中线-15.5%计算。2.从轻处罚适用情形:(1)主观过错程度、及时停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观故意,因牟利导致违法,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0%计算;(2)主动采取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并按期整改(-10%-0%),你单位能够配合调查,在整改期前完成整改,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取中线-5%计算;(3)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实施生态损害修复工程积极治理污染,消除后果的(开展损害赔偿的按照省政府文件落实减轻免罚意见)(-11%--20%),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按照中线-15.5%计算;(4)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在非环境敏感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按照0%计算。多项要素累加后百分比-20.5%(依据《通知》要求,增加或减少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裁量额度的20%),因此采用百分值:-20%。两项裁量调整幅度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5.5%。综上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5.5%),总计百分值为9.5%。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七条规定,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故本案以最低法定罚款数额处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执法证号):尹铁鑫(06011215022)、张洪全(06011215025)电话:87122523地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邮政编码:110400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1日(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 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
截止目前暂无股权出质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权出质信息!
暂无行政监督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行政监督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融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融资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员工招聘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员工招聘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微信公众号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微信公众号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招投标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招投标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百度推广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百度推广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商标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商标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软件著作权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软件著作权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作品著作权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作品著作权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专利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截止目前暂无专利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网站备案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网站备案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公司舆情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公司舆情信息!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
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