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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西咸新区北源泉饮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欢庆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
注册资本 | 2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7-06-05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611103MA6THD4Y62 |
注册号 | 611103100008220 | 组织机构代码 | MA6THD4Y6 |
住址 |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南位镇陈中村4组 | ||
经营范围 | 饮料、瓶装、桶装饮用水销售;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生产、销售;饮水机、水桶零售、批发;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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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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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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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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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9-07-24 | 主要人员 |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毛联合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毛贵民 [退出] |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毛联合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马欢庆 [新增] |
2 | 2019-07-24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独
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投
资
或控股
)
|
3 | 2019-07-2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毛贵民
[退出]
|
马欢庆
[新增]
|
4 | 2019-07-24 | 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
原
生产经营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南位镇陈中村4组),
原
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西咸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现
生产经营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南位镇陈中村4组),
现
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西咸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5 | 2019-07-24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毛贵民
[退出]
出资额: 200 [退出] 百分比: 100 [退出] |
姓名: 毛捍卫
[新增]
出资额: 10 [新增] 百分比: 5姓名: 毛贵民 [新增] 出资额: 20 [新增] 百分比: 10姓名: 马欢庆 [新增] 出资额: 170 [新增] 百分比: 85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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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1-02-07 | 秦汉市监处字〔2021〕6号 | -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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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2-07 | 秦汉市监处字﹝2021﹞6号 | 2020年11月19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系统核查处置任务中收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咸阳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抽检报告,报告显示溪源公司生产的“绿迪”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2020年11月19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系统核查处置任务中收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咸阳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抽检报告,报告显示溪源公司生产的“绿迪”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单项判定不合格。我局接受核查处置任务后于11月1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涉嫌违法食品,停产整改,查找不合格原因,并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经查:2020年10月25日,溪源公司分三批次生产“绿迪”纯净水406桶,2桶留样,3桶自行检验使用,留厂两日待自检合格后陆续销售给了附近村民。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后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食用,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予以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 ,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真实; 4.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凭证; 5. 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现场事实情况; 6. 检验报告一份,证明食品不合格的检测事实; 7.生产记录一套,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真实性; 8.产品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消除危害后果的措施; 9.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积极改正的态度; 10.纯净水自检报告,证明当事人对出厂产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了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 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04元; 2.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户名:待报解罚没收入专户——建设银行咸阳金旭路支行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61001636708052503140-0010 当事人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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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日期 | 商标 | 商标名 | 注册号 |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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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12-10 | 绿迪 | 35204989 | 32类-啤酒饮料 | |
2 | 2018-04-19 | 北源泉 | 30363367 | 32类-啤酒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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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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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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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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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