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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电话:0770-7221*** 更多

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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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东兴市江平盐场万尾工区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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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5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4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1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 陈凤才 关联2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全民所有制 所属行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环境治理业-水污染治理
注册资本 2964.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17-09-11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681MA5MRFWG9X
注册号 450681000127923 组织机构代码 MA5MRFWG9
住址 东兴市江平盐场万尾工区
经营范围 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环境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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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东兴江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
2
东兴江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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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2
序号 姓名 职位
1
2 其他人员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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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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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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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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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1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19-01-25 负责人变更 张均宇 [退出]
陈凤才 [新增]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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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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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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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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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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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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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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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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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4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0-07-07 防环罚字﹝2020﹞31号 2019年7月9日,原防城港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厂污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总氮、总磷浓度分别为39.3mg/L、41.3mg/L 、20.4mg/ 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B标准排放限值(氨氮8mg/L、总氮20mg/ L 、总磷1 mg/ L),分别超标3.9倍、1.1倍、19.4倍。你厂向海洋排放陆源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B标准。 2019年7月9日,防城港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厂污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总氮、总磷浓度分别为39.3mg/L、41.3mg/ L 、20.4mg/ 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B标准排放限值(氨氮8mg/L、总氮20mg/ L 、总磷1 mg/ L),分别超标3.9倍、1.1倍、19.4倍。你厂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20)一级标准B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15日防城港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防环监(污水)字〔2019〕第076号}1份、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9年12月10日对你厂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9年7月9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9年7月9日在你厂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2019年12月10日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2019年12月10日由现场负责人提供的《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防环管[2010]126号)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放口历史数据报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维护巡查表各1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防环责改字〔2020〕30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0〕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环告字〔2020〕42号)送达你厂,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要求。 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防环责改字〔2020〕30 号)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0〕41 号)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环告字〔2020〕42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桂环规范[2017] 8号)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见附件)的规定,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积极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和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详情
2 2019-12-10 防环罚字﹝2019﹞47号 向海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19年8月20日对你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5月15日,防城港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厂污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总氮、总磷浓度分别为14.6mg/L、24.2 mg/ L 、7.40 mg/ 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B标准排放限值(氨氮8mg/L、总氮20mg/ L 、总磷1 mg/ L),分别超标0.8倍、0.22倍、6.4倍。你厂向海洋排放陆源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B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29日防城港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防环监(污水)字〔2019〕第054号}1份、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9年8月20日对你厂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9年8月20日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9年8月20日在你厂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2019年8月20日由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19年8月20日由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19年8月20日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2019年8月20日由现场负责人提供的《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防环管[2010]126号)1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防环责改字〔2019〕52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19〕73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环告字〔2019〕74 号)送达你厂,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要求。 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防环责改字〔2019〕52 号)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19〕73 号)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环告字〔2019〕74 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桂环规范〔2017〕8号)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限你厂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防城港市国库(财政机关:防城港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地市级,收款国库:防城港市金库,收入分类科目: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如果缴款单位在防城港市没有银行账户,需要通过电汇或者转账缴款,填写账户要求: 收款人名称:国家金库防城港市中心支库 收款人账号:200700000003278001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防城港市中心支库 备注:市生态环境局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缴入市财政局。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详情
3 2019-05-17 东环罚字﹝201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进行飞行抽检工作时对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出水口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飞行抽检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水)〔2019〕第10号}(采样日期:2019年2月21日)显示,江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总磷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排放限值(浓度均值7.1mg/L,标准是1mg/L,超6.1倍);防城港市环境监测站《防城港市直排海污染源监测(2019年第一季度)监测报告》{防环监(污水)字〔2019〕第021号}(采样日期:2019年1月22日)显示,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氨氮、总氮、总磷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排放限值(分别超标1.38倍、0.57倍、10.41倍)及《江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污水调查监测报告》{防环监(污水)字〔2019〕第042号}(采样日期:2019年2月28日)显示,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总磷、总氮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排放限值(分别超标5.69倍、0.25倍),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处理废水。 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MA5MRFWG9X 法定代表人:陈凤才 详细地址:东兴市江平盐场万尾工区。 你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材料可以证实: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水)〔2019〕第10号}、防城港市环境监测站《防城港市直排海污染源监测(2019年第一季度)监测报告》{防环监(污水)字〔2019〕第021号}及《江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污水调查监测报告》{防环监(污水)字〔2019〕第042号}、现场取证相片、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二)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9年4月1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9年4月1日对你厂副厂长黄愉婷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责改字〔2019〕1号)已于2019年4月25日印发并于当日送达、签收送达回执。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并于2019年4月25日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2019年4月25日告知你厂有权提出听证要求。 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程序,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9〕1号)、《送达回证》为证,可以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处贰拾万元(2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 于十五日内,将贰拾万元罚款缴至东兴市财政局非税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账号:20-779101040024205,收款单位:东兴市财政局,收款国库:国家金库东兴市支库,项目编码: 300201,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我局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详情
4 2019-01-11 东环罚字﹝2019﹞1号 2018年8月15日,防城港市环境监测站对江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江平镇污水处理口)开展防城港市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时,江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监测主要污染物悬浮物浓度超标(实测浓度是30mg/L,标准是20mg/L,超0.5倍)、氨氮浓度超标(实测浓度是53.7mg/L,标准是8mg/L,超5.7倍)、总磷浓度超标(实测浓度是47.1mg/L,标准是1mg/L,超46.1倍)、总氮浓度超标(实测浓度是59.8mg/L,标准是20mg/L,超2倍),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处理废水。 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MA5MRFWG9X 法定代表人:张均宇 详细地址:东兴市江平盐场万尾工区。 你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材料可以证实: (一)2018年 8月30日,防城港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防城港市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报告》防环监(污水)字 [2018]第061号、现场取证相片、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二)防城港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2018年10月22日对你厂副厂长黄愉婷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三)防城港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2018年10月22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四)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8年11月23日对你厂副厂长黄愉婷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责改字〔2018〕6号)已于2018年11月30日印发并于当日送达,签收送达回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并于2018年11月30日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2018年12月17日告知你厂有权提出听证要求。 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程序,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8〕6号)、《送达回证》为证,可以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处叁拾万元(3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 于十五日内,将叁拾万元罚款缴至东兴市财政局非税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账号:20-779101040024205,收款单位:东兴市财政局,收款国库:国家金库东兴市支库,项目编码: 300201,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我局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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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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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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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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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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