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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伯顿实业有限公司

电话:15018433*** 更多

官网: -

邮箱:1183266201@qq.com 更多

地址:英德市英红镇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中南片区A04-08地块第10号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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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4-06-09

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7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4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3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广东伯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友军 关联1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注册资本 10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17-06-12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441802MA4WNGKC8L
注册号 441802000064817 组织机构代码 MA4WNGKC8
住址 英德市英红镇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中南片区A04-08地块第10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普通玻璃容器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技术玻璃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广东伯顿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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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罗友军
*** ***
2
罗羽希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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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2
序号 姓名 职位
1 监事
2 财务负责人,经理,执行董事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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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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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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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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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3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23-05-25 业务范围变更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退出]
玻璃包装容器制造 [退出]
塑料制品批发 [退出]
塑料零件制造 [退出]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退出]
专业技术服务业 [退出]
批发和零售业 [退出]
仓储业 [退出]
商务服务业 [退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一般项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新增]
普通玻璃容器制造 [新增]
塑料制品销售 [新增]
塑料制品制造 [新增]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新增]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新增]
商务代理代办服务 [新增]
技术玻璃制品销售 [新增]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新增]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2 2019-11-26 驻在地址变更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清工业园广州路1号企业服务中心A栋四楼448室
英德市英红镇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中南片区A04-08地块第10号
3 2019-11-26 章程备案 章程[新增]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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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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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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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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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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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2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3-11-29 (清英)应急罚〔2023〕55号 - 英德市应急管理局 详情
2 2018-09-27 清城工商石角处字〔2018〕8号 清远市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工商石角处字〔2018〕8号   当事人:广东伯顿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2MA4WNGKC8L,住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州路1号企业服务中心A栋四楼448室 ,负责人:罗友军,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6月12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玻璃包装容器制造;塑料制品批发;塑料零件制造;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仓储业;商务服务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查验广东伯顿实业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公示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的行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查清事实,我局于 2018年5月23日立案调查。并指定黄东主办,冯海华协办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6月12日经核准登记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到2018年6月30日止,当事人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7年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当事人称,由于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忘记公示年度报告,导致未按照规定公示2017年的年度报告。后于2018年7月24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送了2017年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相关主要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登记情况,当事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被授权人的身份和权限。 3、本局业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当事人经营异常信息的截图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录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4、清城区人民政府网的截图1份,证明了清城区工商局发布了关于按时报送2017年度报告的通告。 5、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于2018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2017年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清远市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工商石角处告字〔2018〕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行为。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评价企业信用、扩大社会监督等有着重要意义,企业信息公示,能让社会公众及市场交易各方全面了解商事主体的登记、许可和信用信息,有利于企业自律,合法开展经营,也有利于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规定,企业的年报公示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时间长达6个月,已给予了企业充足的时间进行年报公示;但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按时公示年报。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报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从轻处罚的规定,因此可在法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清远市清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清城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商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任何一间对公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工商所)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清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清远市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2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3-11-29 ﹝清英﹞应急罚﹝2023﹞55号 2023年8月15日,市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英红镇副镇长、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多项隐患。经立案查明,你公司年产2000万个塑料瓶建设项目已投产,但未能提供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已构成其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违法事实。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英德市应急管理局 详情
2 2018-09-27 清城工商石角处字﹝2018﹞8号 当事人于2017年6月12日经核准登记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到2018年6月30日止,当事人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7年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当事人称,由于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忘记公示年度报告,导致未按照规定公示2017年的年度报告。后于2018年7月24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送了2017年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罚款5000元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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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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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历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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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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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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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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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推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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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信息 3
序号 申请日期 商标 商标名 注册号 分类
1 2019-11-08 图形 42212786 20类-家具
2 2017-08-23 羽西伯顿 26015200 35类-广告销售
3 2017-08-23 羽西伯顿 26019095 03类-日化用品
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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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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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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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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