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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瓮安县永和镇瓮安煤矿 | 法定代表人 | 罗光喜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7-05-15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 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520000MA6E1MT00W |
注册号 | 520000000129423 | 组织机构代码 | MA6E1MT00 |
住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永和镇白水河村张家院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原煤地下开采。)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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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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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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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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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2-10-2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无
[退出]
|
罗光喜
[新增]
|
2 | 2022-10-25 | 负责人变更 |
梁正坤
[退出]
|
罗光喜
[新增]
|
3 | 2020-05-2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董志建
|
董志建
|
4 | 2020-05-27 | 负责人变更 |
董志建
[退出]
|
梁正坤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4-06-11 |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4〕2-038号 | -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
2 | 2024-06-07 | 黔〔瓮〕煤安罚〔2024〕05 | - | 瓮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3 | 2024-04-23 | 黔〔瓮〕煤安罚〔2024〕02号 | - | 瓮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4 | 2023-12-22 |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3〕2-076号 | -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
5 | 2023-12-15 | 〔瓮〕煤安罚〔2023〕05号 | - | 瓮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6 | 2023-09-11 |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3〕2-058号 | - | 省能源局 |
7 | 2023-08-28 | 〔瓮〕煤安罚〔2023〕01号 | - | 瓮安县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
8 | 2023-08-04 | 黔〔能〕煤安罚〔2023〕39号 | - | 省能源局 |
9 | 2023-07-17 |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3〕2-051号 | - | 省能源局 |
10 | 2023-07-05 |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3〕2-047号 | - | 省能源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2-15 | ﹝瓮﹞煤安罚﹝2023﹞05号 | 1.3141-2回风巷使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未按要求装设跑偏保护装置;三水平南运输大巷第九部带式输送机超温洒水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井下13号带式输送机未按要求装设撕裂保护装置;三水平南大巷煤仓爬坡巷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不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矿井11#驱动滚筒带式输送机机尾未设防护栏;2.轨道同一线路没有使用同一型号钢轨,副斜井18㎏/m、22㎏/m混用;副斜井新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段(共3处)钢轨型号不一致。副斜井使用串车提升,安设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挡车栏等装置未关闭、部分不能正常关闭、部分为新安装未投入使用(旧的已不能使用);3.3141-1回风巷运输通道(已密闭)与南四采区回风下山交叉处设置的风桥不可靠,已全部垮落,现3141-1回风巷运输通道与南四采区回风下山交叉处仅设置了临时沙袋密闭;4.行人上山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使用柴油机车运输,柴油机车未进行防爆性能检测,无MA标识,未配备灭火器,无车灯和尾部红灯;5.行人上山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局部通风机启动装置未安装在进风巷道中;6.3143回风联络巷探放水钻孔未按矿井编制的《3143回风联络巷钻探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设计5个钻孔,控制前方距离为120m,实际施工钻孔5个,控制前方距离为100m;7.井下编号为YM1、YM2永久性密闭墙封闭不严,漏风。 | 1.给予瓮安煤矿夹山井罚款人民币43000元的行政处罚(¥43,000.00);2.给予瓮安煤矿夹山井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10,000.00);3.给予瓮安煤矿夹山井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10,000.00);4.给予瓮安煤矿夹山井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7,000.00);5.给予瓮安煤矿夹山井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10,000.00);6.给予瓮安煤矿夹山井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10,000.00);7.给予瓮安煤矿夹山井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1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 瓮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2 | 2023-09-11 |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3﹞2-058号 | 1.提供虚假情况:①矿井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平台中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罗光喜身份证号码为“522725********681x”,实际罗光喜身份证号码为“522725********1912”;煤矿上级公司为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信息平台上上级公司栏填写“没有上级公司";信息平台填写掘进工作面为“3141-2”、“3143”,两个掘进工作面7月份掘进进尺均填写“0”米,而实际掘进工作面名称为“3141-2回风巷”、“3143运输巷”,两个掘进工作面7月份实际分别掘进了173米、30米;②提供伪造会审人员签字和会审意见的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夹山井水文地质划分报告会审表;2.未按照相关指标正确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2022年3月编制)中描述“矿区老窑、采空区积水范围、积水量不清楚;岩溶含水层(吴家坪组)厚度大、含水性强、补给水源充沛,是矿区最大的水害隐患”均符合防治水细则规定的水文地质复杂分类依据,但报告结论却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中等;3.主斜井、行人上山下段架空乘人装置未进行专项设计;4.2023年7月25日零点班井下作业人数23人(作业地点3141-2回风巷、314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7月26日零点班井下作业人数23人(作业地点3141-2回风巷、314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均无安全员对井下作业点安全检(巡)查;5.3143运输巷第42节风筒处顶板有构造影响导致巷道压力显现,锚杆、锚索托盘变形,未及时加强支护;6.未按编制的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3141-1回风巷、314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巷道上帮施工的锚杆外露长度远超规程规定的100mm,达到300mm;7.3141-2回风巷皮带运输机与回风联络巷刮板运输机转载处未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未进行喷雾降尘;8.主斜井和行人上山下段架空乘人装置(驱动轮和尾轮)转动部分无防护罩;主排水泵、暗斜井皮带机(液压联轴器)、二水平水泵房3台水泵机械外露转动部分加装的护罩不符合要求,不能防止手指、上下肢、足尖等人体部位误入;9.二水平南总回风巷第一组隔爆水袋处风流速度不符合要求,风速为8.6m/s,大于规定8m/s;10.二水平南总回风巷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15kg/m钢轨(2023年7月1日,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检查,已经发现该条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期限为10月20日) | 违法事实: 1.提供虚假情况:①矿井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平台中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罗光喜身份证号码为“522725********681x”,实际罗光喜身份证号码为“522725********1912”;煤矿上级公司为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信息平台上上级公司栏填写“没有上级公司";信息平台填写掘进工作面为“3141-2”、“3143”,两个掘进工作面7月份掘进进尺均填写“0”米,而实际掘进工作面名称为“3141-2回风巷”、“3143运输巷”,两个掘进工作面7月份实际分别掘进了173米、30米;②提供伪造会审人员签字和会审意见的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夹山井水文地质划分报告会审表;2.未按照相关指标正确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2022年3月编制)中描述“矿区老窑、采空区积水范围、积水量不清楚;岩溶含水层(吴家坪组)厚度大、含水性强、补给水源充沛,是矿区最大的水害隐患”均符合防治水细则规定的水文地质复杂分类依据,但报告结论却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中等;3.主斜井、行人上山下段架空乘人装置未进行专项设计;4.2023年7月25日零点班井下作业人数23人(作业地点3141-2回风巷、314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7月26日零点班井下作业人数23人(作业地点3141-2回风巷、314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均无安全员对井下作业点安全检(巡)查;5.3143运输巷第42节风筒处顶板有构造影响导致巷道压力显现,锚杆、锚索托盘变形,未及时加强支护;6.未按编制的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3141-1回风巷、314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巷道上帮施工的锚杆外露长度远超规程规定的100mm,达到300mm;7.3141-2回风巷皮带运输机与回风联络巷刮板运输机转载处未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未进行喷雾降尘;8.主斜井和行人上山下段架空乘人装置(驱动轮和尾轮)转动部分无防护罩;主排水泵、暗斜井皮带机(液压联轴器)、二水平水泵房3台水泵机械外露转动部分加装的护罩不符合要求,不能防止手指、上下肢、足尖等人体部位误入;9.二水平南总回风巷第一组隔爆水袋处风流速度不符合要求,风速为8.6m/s,大于规定8m/s;10.二水平南总回风巷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15kg/m钢轨(2023年7月1日,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检查,已经发现该条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期限为10月20日)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2.《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二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5.2.2;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7.《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五十二条;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二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三款;《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6.《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9.《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九万元整(¥90,000.00);2.处四万元整(¥40,000.00)罚款;3.处二万五千元整(¥25,000.00)罚款;4.依据不充分,不予处罚;5.检查前已加强支护,不予处罚;6.处一万元整(¥10,000.00)罚款;7.处一万元整(¥10,000.00)罚款;8.处二万五千元整(¥25,000.00)罚款;9.处一万元整(¥10,000.00)罚款;10.煤矿已自查出,正在整改中,不予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及警告 。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
3 | 2023-08-28 | ﹝瓮﹞煤安罚﹝2023﹞01号 | 1.副暗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装设的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失效,且该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下部约100m范围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小于0.2m;2.1105运输巷第一部皮带运输机机头处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3.1103(B)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未按照《1103(B)回风巷作业规程》要求设置临时支护,且1105回风改造巷III维修长度约25m,未按照《1105回风改造巷III扩巷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空顶作业;4.1105回风巷开口段为倾斜巷道,巷道内使用串车提升,挡车装置均为常开状态 | 1.给予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瓮安县永和镇瓮安煤矿(陡山井)罚款人民币2.6万元的行政处罚;2.给予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瓮安县永和镇瓮安煤矿(陡山井)罚款人民币2.6万元的行政处罚;3.给予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瓮安县永和镇瓮安煤矿(陡山井)警告,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4.给予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瓮安县永和镇瓮安煤矿(陡山井)警告,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合并给予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瓮安县永和镇瓮安煤矿(陡山井)警告,罚款人民币8.4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瓮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4 | 2023-08-04 | 黔﹝能﹞煤安罚﹝2023﹞39号 | 2023年6月26日至27日,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瓮安县工信局对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瓮安县永和镇瓮安煤矿陡山井(以下简称:瓮安煤矿陡山井)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陡山井存在:矿井因6月19日1-2#密闭突水,造成1105采煤工作面被淹,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道进风巷道,另一个通道回风巷道”的问题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2023年6月26日至27日,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瓮安县工信局对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瓮安县永和镇瓮安煤矿陡山井(以下简称:瓮安煤矿陡山井)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陡山井存在:矿井因6月19日1-2#密闭突水,造成1105采煤工作面被淹,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道进风巷道,另一个通道回风巷道”的问题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暂扣瓮安煤矿陡山井《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号:(黔)MK安许证字〔2979〕。 | 贵州省能源局 |
5 | 2023-07-17 |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3﹞2-051号 | 2023年6月26日,瓮安煤矿(东平硐井)在对一水平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时未按规定作业(井下调校时,未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导致该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1.27%。 | 罚款人民币贰万五千元整(¥250,00.00)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
6 | 2023-07-05 |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3﹞2-047号 | 1.地面安全监控中心一回路与办公楼负荷共用一台隔离开关、二回路与澡堂、坑木场共用一台隔离开关;主通风机房供电一回路与副斜井绞车、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供电线路在3#变压器二次侧T接,二回路与压风机房二回供电线路在4#变压器二次侧T接;2.副暗斜井上部平车场入口未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3.主暗斜井带式输送机双电机驱动,缺少一组滚筒温度传感器和滚筒超温洒水装置;4.煤矿斜井(副斜井、副暗斜井)提升装置使用的连接插销和三环链过期未检测(上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5.副斜井6×19M+NFC-φ26钢丝绳悬挂使用后过期未检测(上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0月24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24日);6.1105采面回风巷采用锚网支护,在距1105回风下山II上口20米处顶板破碎段(有5米)未加强支护;7.716水泵房安装的三台水泵机械外露的转动部分,加装护罩不能防止手指、上下肢、足尖等人体部位误入;8.1105运输巷有来自采空区和裂隙带的大量积水,未能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现场检查时积水淹没局部巷道;9.主斜井和暗主斜井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井下乘人站未设置上下人平台。 | 警告,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
7 | 2023-06-07 |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3﹞2-046号 | 1.行人暗斜井部分地段架空乘人装置吊椅距底板的高度小于0.2m;2.二水平水泵房安装2台MD280-43×5型和5台D155-30×8型水泵机械外露的转动部分,加装的护罩不符合要求,不能防止手指、上下肢、足尖等人体部位误入。 | 违法事实(东平硐井): 1.行人暗斜井部分地段架空乘人装置吊椅距底板的高度小于0.2m;2.二水平水泵房安装2台MD280-43×5型和5台D155-30×8型水泵机械外露的转动部分,加装的护罩不符合要求,不能防止手指、上下肢、足尖等人体部位误入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处三万元罚款;处三万元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
8 | 2023-05-17 |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3﹞2-039号 | 2023年5月4日,矿井在对716煤仓皮带机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调校时未进入标校模式,导致贵州煤矿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该传感器一氧化碳超限报警,最大值218ppm,持续时长19秒。 | 处2.5万元罚款。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
9 | 2023-03-14 |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3﹞2-003号 | 2022年12月2日18时47分,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瓮安煤矿(陡山井)1105采煤工作面旧切眼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8万元。根据《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关于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瓮安煤矿(陡山井)“12.2”顶板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矿安黔函〔2023〕72 号),你单位对该事故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玖拾万元(¥900,000.00)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
10 | 2023-03-14 |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3﹞2-013号 | 1.煤矿未按要求每天对二水平水泵房配电所内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型号:KBZ-200)进行低压漏电保护跳闸试验;2.南四采区轨道上山使用的矿用提升绞车(型号:JTPB1.2)松绳保护装置设置不合理,不能起到保护作用;3.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设置在轨道上山石门处向3141-1采煤工作面供液的乳化液泵站供液管路破裂漏液,压力不足,3141-1采煤工作面工人仍然进行支护作业。违反了《瓮安煤矿有限公司夹山井机电运输管理制度》的规定;4.南四采区变电所内安设的矿用隔爆型兼本质安全型真空馈电开关(KJZ2-400/1140(660)Y)短路保护功能关闭;南四采区轨道上山矿用提升绞车(型号:JTPB1.2)的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欠电压保护关闭;5.未建立机电设备技术档案:矿井未绘制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6.空气压缩机站储气罐安装的压力表没有定期校准:在用的压力表上次检定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3日,到期未校准;7.7.3141-1采煤工作面在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压力测定设备未定期检查维修,无检查维修记录,现场压力测定设备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8.副斜井和南四采区运输上山提升系统无跑车防护装置;9.主斜井使用的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未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10.主斜井带式输送机为双电机驱动,双电机均在用,其中一个驱动滚筒未安装逆止器 | 分别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万元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对煤矿贰万元的罚款;处三万元罚款;处壹万元的罚款;处壹万元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壹万元的罚款;处叁万元的罚款;处叁万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警告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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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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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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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