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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库伦旗灵妖网吧 | 法定代表人 | 翟力男 关联2家企业 |
---|---|---|---|
曾用名 | 库伦旗天宫网苑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
注册资本 | 3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库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7-01-0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150524MA0N3BH533 |
注册号 | 150524000012548 | 组织机构代码 | MA0N3BH53 |
住址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玫瑰园小区一楼东数5、6间商铺 |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零售。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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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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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1-05-12 | 业务范围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
|
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零售。
|
2 | 2020-03-24 | 驻在地址变更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
凤凰花园小区门东侧16号商铺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
玫瑰园小区一楼东数5、6间商铺
|
3 | 2020-03-24 | 名称变更 |
库伦旗天宫网苑
|
库伦旗灵妖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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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3-22 | (库)文综罚字【2023】F-000001号 | - | 库伦旗文化和旅游局(库伦旗文物局) |
2 | 2023-03-07 | (库)文综罚字【2023】F-000002号 | - | 库伦旗文化和旅游局(库伦旗文物局) |
3 | 2021-06-22 | 库消决字[2021]0003号 | - | 库伦旗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2-23 | ﹝库﹞文综罚字﹝2023﹞F-00003号 |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一案,经调查: 2023 年02 月20日00 时 40分至2023 年02 月20 日00时 54 分,库伦旗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自强 (05050621040)、陶立国 (050506211041)、仇玉纯 ‘05050621104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库伦旗灵妖网吧检查时,该场所在次日0:40 分仍在营业,共有上网人员 15名,现场负责人丁可是灵妖网吧网管,网吧法定代表人不在本地,无法到达现场。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立即停止营业,并通知当事人、网吧法定代表人到本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录像、拍照取证,该场所现场负责人丁可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本次检查于 2023 年2月20日0时54 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库)文综检(勘)字(2023)C-000142 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3、灵妖网吧法定代表人翟力男身份证件照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照片、营业执照照片,证据编号 7-1 至7-3。 4、现在检查取证照片,证据编号 5-1 至5-4.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现拟对你 (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停业整顿:(30 天)。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1、停业整顿:(30 天)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一案,经调查: 2023 年02 月20日00 时 40分至2023 年02 月20 日00时 54 分,库伦旗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自强 (05050621040)、陶立国 (050506211041)、仇玉纯 ‘05050621104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库伦旗灵妖网吧检查时,该场所在次日0:40 分仍在营业,共有上网人员 15名,现场负责人丁可是灵妖网吧网管,网吧法定代表人不在本地,无法到达现场。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立即停止营业,并通知当事人、网吧法定代表人到本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录像、拍照取证,该场所现场负责人丁可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本次检查于 2023 年2月20日0时54 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库)文综检(勘)字(2023)C-000142 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3、灵妖网吧法定代表人翟力男身份证件照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照片、营业执照照片,证据编号 7-1 至7-3。 4、现在检查取证照片,证据编号 5-1 至5-4.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现拟对你 (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停业整顿:(30 天)。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1、停业整顿:(30 天)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库伦旗文化和旅游局(库伦旗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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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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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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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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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