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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大庆市胜利服务区加油加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彦庆 关联2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机动车燃气零售 |
注册资本 | 3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8-03-2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230623MA1B1C3P0K |
注册号 | 230623000025151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B1C3P0 |
住址 |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鹤鸣湖镇所在地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限危险化学品)。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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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2 | 财务负责人 | |
3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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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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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2-03-25 | 其他事项备案 |
徐彦庆
刘力群 [退出] 张文艳 [退出] 王国庆 [退出] 张波 [退出] |
徐彦庆
郑臣 [新增] 张文印 [新增] 张文荣 [新增] 张国华 [新增] |
2 | 2022-03-25 | 业务范围变更 |
汽油、柴油零售(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6月14日)、汽车用燃气零售。
|
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限危险化学品)。
|
3 | 2022-03-2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徐彦庆:20%
刘力群:20% [退出] 张文艳:20% [退出] 王国庆:20% [退出] 张波:20% [退出] |
徐彦庆:20%
郑臣:20% [新增] 张文印:20% [新增] 张文荣:20% [新增] 张国华:20% [新增] |
4 | 2022-03-25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无
[退出]
|
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新增]
|
5 | 2022-03-2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徐彦庆
张波 [退出] |
徐彦庆
张国华 [新增] |
6 | 2020-08-0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刘力群:*%
张文艳:*% 徐彦庆:*% 张波:*% 褚忠宇:*% [退出] |
张波:*%
刘力群:*% 张文艳:*% 徐彦庆:*% 王国庆:*% [新增] |
7 | 2020-08-0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刘力群:20%
张文艳:20% 徐彦庆:20% 张波:20% 褚忠宇:20% [退出] |
张波:20%
刘力群:20% 张文艳:20% 徐彦庆:20% 王国庆:20% [新增] |
8 | 2020-08-04 | 章程备案 |
无
|
无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8-17 | 林甸市监处罚〔2023〕60号 | - |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3-08-17 | 林甸市监处罚[2023]42号 | - |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21-06-21 | 林甸市监处[2021]2号 | - |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8-17 | 林甸市监处罚﹝2023﹞42号 |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92#车用乙醇汽油,于2023年4月28日从长春伊通河石油经销有限公司购进总计2吨(密度0.722),合2770.08升。购进价每吨7620.3539元,税额2059.29元,价税合计17900.00元。 2023年5月8日抽检时当事人库存500升。购进价格税后为每升6.46元,销售价格每升7.78元。货值金额3890.00元,违法所得660.00元,未缴纳税金。截止到2023年7月20日执法人员按照县局要求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将被抽检批次库存92# 车用乙醇汽油全部销售完。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由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身份情况;2.由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由负责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被抽检批次汽油来源等相关情况;由负责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相应权限;由负责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一份,证明了该抽检批次92#车用乙醇汽油销售情况;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汽油的产品个性指标等相关情况;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回执一份、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批次成品油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5.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了对当事人进行抽样检测及现场检查时的相关事实情况;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被抽检批次成品油的相关情况。 |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之规定,建议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0.00元,2、罚款7,780.00元。两项处罚合计8,440.00元,上缴国库。 |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3-08-17 | 林甸市监处罚﹝2023﹞60号 |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92#车用乙醇汽油,于2023年4月28日从长春伊通河石油经销有限公司购进总计2吨(密度0.722),合2770.08升。购进价每吨7620.3539元,税额2059.29元,价税合计17900.00元。 2023年5月8日抽检时当事人库存500升。购进价格税后为每升6.46元,销售价格每升7.78元。货值金额3890.00元,违法所得660.00元,未缴纳税金。截止到2023年7月20日执法人员按照县局要求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将被抽检批次库存92# 车用乙醇汽油全部销售完。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由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身份情况;2.由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由负责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被抽检批次汽油来源等相关情况;由负责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相应权限;由负责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一份,证明了该抽检批次92#车用乙醇汽油销售情况;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汽油的产品个性指标等相关情况;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回执一份、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批次成品油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5.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了对当事人进行抽样检测及现场检查时的相关事实情况;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被抽检批次成品油的相关情况。 |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之规定,建议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0.00元,2、罚款7,780.00元。两项处罚合计8,440.00元,上缴国库。 |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21-06-21 | 林甸市监处﹝2021﹞2号 |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0#车用柴油,从长春伊通河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总计购进2吨,有进货票据与车用柴油化验结果报告单。购进价单价每吨4851.2743363元,总计8441.67元,税额1261.33元,价税合计9703.00元。 2021年04月01日抽检时抽样单上标注抽样基数0.82吨,销售价格每升4.46元(密度845,一吨1,176升),每吨5,244.96元。截止到2021年06月02日执法人员按照县局要求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将被抽检批次库存0#车用柴油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10,489.92元,违法所得786.92元,未缴纳税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由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身份情况;2.由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由负责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一份、车用柴油化验结果报告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被抽检批次成品油来源等相关情况;由负责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相应权限;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成品油的抽样物品基数、抽样方式、抽样的规范程序的合法性及该产品个性指标等相关情况;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一份、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批次成品油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5.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了对当事人进行抽样检测及现场检查时的相关事实情况;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被抽检批次成品油的相关情况。 | 建议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86.92元,2、罚款5,244.96元。两项处罚合计:6,031.88元,上缴国库。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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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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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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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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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