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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黔西县素朴镇成林蜂窝煤厂 | 法定代表人 | 冯成林 关联1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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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煤炭加工-煤制品制造 |
注册资本 | 1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8-04-16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 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520522MA6GXELG5U |
注册号 | 520522000563354 | 组织机构代码 | MA6GXELG5 |
住址 | 黔西县素朴镇学堂村二组头井坡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制品加工销售、生活燃煤零售)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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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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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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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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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10-11 | 黔市市监处[2022]340号 | - |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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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10-11 | 西市监处﹝2022﹞340号 |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地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地磅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秉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地磅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地磅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 罚款0.02万元# |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2-10-11 | 黔市市监处﹝2022﹞340号 |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地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地磅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秉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地磅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地磅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 罚款0.02万元# |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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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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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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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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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