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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温州鹿瓯龙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欢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节能环保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22-07-1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302MABTKJTT61 |
注册号 | 330302000791311 | 组织机构代码 | MABTKJTT6 |
住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上戍乡戍浦南路371号第三层(自主申报)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水泥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防腐材料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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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执行董事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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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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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2-28 | 温鹿南汇办罚决字〔2023〕第000492号 |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 |
2 | 2023-12-28 | 温鹿南汇办罚决字〔2023〕第000493号 |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 |
3 | 2023-12-15 | 温鹿双屿办罚决字〔2023〕第000293号 | - | 双屿街道办事处 |
4 | 2023-11-22 | 温鹿五马办罚决字〔2023〕第000615号 | - | 五马街道办事处 |
5 | 2023-10-09 | 温鹿五马办罚决字〔2023〕第000568号 | - | 五马街道办事处 |
6 | 2023-09-30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706号 | - | 温州鹿城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
7 | 2023-09-06 | 温鹿双屿办罚决字〔2023〕第000163号 | - | 双屿街道办事处 |
8 | 2023-07-12 | 温鹿双屿办罚决字〔2023〕第000110号 | - | 双屿街道办事处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4-02-20 | 温鹿双屿办罚决字﹝2023﹞第000308号 |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8日,当事人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和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康城一组团东面围墙外景山路车行道和人行道上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面积120平方米,其中挖掘城市道路面积42平方米。当事人已于限期内整改完毕。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 |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 |
2 | 2023-12-28 | 温鹿南汇办罚决字﹝2023﹞第000492号 |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8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家园西侧道路上堆放沙石,经测量,占用道路面积为8.4平方米(长7米X宽1.2米)。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 1、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 |
3 | 2023-12-28 | 温鹿南汇办罚决字﹝2023﹞第000493号 |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8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家园西侧道路上进行开挖,经测量,开挖道路面积为2.8平方米(长4米X宽0.7米)。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 1、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 |
4 | 2023-12-15 | 温鹿双屿办罚决字﹝2023﹞第000293号 |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鞋都大道E-01-02工地北门西侧人行道上占道堆放电缆轴盘,经测量占道面积计3平方米。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双屿街道办事处 |
5 | 2023-11-22 | 温鹿五马办罚决字﹝2023﹞第000615号 |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7月10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铁井栏29号至35号处开挖道路,开挖道路面积为19.8平方米(长11米、宽1.8米),该行为影响行人通行。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 1、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
6 | 2023-10-09 | 温鹿五马办罚决字﹝2023﹞第000568号 | 当事人温州鹿瓯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铁井栏*号前道路上实施了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本机关一年内同一类违章行为无违法记录。铁井栏属非主要街道,占用路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根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中关于“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处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当事人配合调查,已整改,根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五条第二、三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天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五马街道办事处 |
7 | 2023-09-30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706号 | 当事人温州鹿瓯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解放街与县前头交叉口处实施了(温州)对车辆运输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同一自然年度同类违法行为记录无记录。解放街与县前头交叉口处属重点区域,污染长度5米以上,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中关于“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予以500元至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及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五条第二、三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天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温州鹿城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
8 | 2023-09-06 | 温鹿双屿办罚决字﹝2023﹞第000163号 | 当事人温州鹿瓯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温州市黄龙第三小学东大门口瓯浦路车行道和人行道上实施了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鉴于当事人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下,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政公用第2项,应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因其及时整改到位且积极配合调查,但本年度有1次同类违法行为,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条第一项,依法从轻、从重处罚。综上所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750.00).履行方式: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750.00) | 双屿街道办事处 |
9 | 2023-07-12 | 温鹿双屿办罚决字﹝2023﹞第000110号 | 当事人温州鹿瓯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鞋都大道瓯越公馆东北侧人行道实施了在道路上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双屿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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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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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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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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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