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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齐齐哈尔润邦酒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广君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酒的制造-白酒制造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20-06-05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230202MA1C4FK696 |
注册号 | 230202100102241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C4FK69 |
住址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五福玛工业园区 | ||
经营范围 | 酒、饮料制造、销售(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和禁止经营的项目,未获得批准前不得经营)。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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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2 | ||
3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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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2-09-3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王俊霞
王哲 [退出] |
王俊霞
王广君 [新增] |
2 | 2022-09-30 | 其他事项备案 |
王哲
[退出]
|
王广君
[新增]
|
3 | 2022-09-30 | 章程备案 |
无
|
无
|
4 | 2022-09-0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王哲
王广君 [退出] |
王哲
王俊霞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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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7-27 | 齐龙市监处罚﹝2023﹞3205号 | 当事人2022年3月21日委托大庆市让胡路区泉生酒厂生产了润邦小米酒100箱,价格每箱70元,当事人2022年6月12日销售100箱。 夏邑县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5日到达夏邑县宜家生活用品超市抽样,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醇(按酒精度 100%vol 折算)项目不符合 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A7D508019A7F6066791(润邦小米酒)、《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询通[2022]320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齐龙市监限提[2022]3205、《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2]3207; 截止到2023年5月29日涉案食品润邦小米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立即召回上述涉案食品,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7日内申请复检。2023年6月2日生产企业大庆市让胡路区泉生酒厂申请了产品复检。经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复检2023年6月27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7月4日收到召回的涉案润邦小米酒8箱。齐齐哈尔润邦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广君2023年的3月因交通事故去世了, 王广君的儿子王哲为现在公司的管理者,王哲2023年7月10日上午09:10到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供述涉案产品2022年3月21日委托大庆市让胡路区泉生酒厂生产了润邦小米酒100箱,以每箱80元的价格销售,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货值金额,100×80=800元,违法所得80×92=736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3411426463931328) 证明事项:物品抽样的书证。 证据2:2023年5月29日现场笔录; 证明事项: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 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已经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证据4:检验报告书 (A7D508019A7F6066791) 证明事项:物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书证。 证据5:询问通知书 证明事项:告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时间。 |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 1、免予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7360元。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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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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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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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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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