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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双阳供电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万明 关联2家企业 |
---|---|---|---|
曾用名 |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双阳供电分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双阳供电分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电力供应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05-08-18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220112MA0Y4U4K0P |
注册号 | 220112MA0Y4U4K0P | 组织机构代码 | MA0Y4U4K0 |
住址 | 西双阳大街866号 | ||
经营范围 | 供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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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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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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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6-05-06 | - |
2015-08-1800:00:00.0[删除]
|
|
2 | 2016-05-06 | 企业名称 |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双阳供电分公司
|
国网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双阳供电分公司
|
3 | 2016-05-06 | - |
2015-08-18 00:00:00.0[删除]
|
|
4 | 2016-05-06 | 联络员变更 |
姓名:
黄淑梅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
姓名:
王雨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
5 | 2016-05-06 | - |
(长春)名称变核内字[2016]第000660号[新增]
|
|
6 | 2016-05-06 | 经营范围 |
供电
[退出]
|
供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新增]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7 | 2013-06-21 | 负责人变更 |
徐宝杰
[退出]
|
陈万明
[新增]
|
8 | 2010-06-25 | 负责人变更 |
高明仕
[退出]
|
徐宝杰
[新增]
|
9 | 2010-06-25 | 其他事项备案 |
-
- |
-
- |
10 | 2008-08-29 | 名称变更 |
长春供电公司双阳供电分公司
|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双阳供电分公司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5-12-17 | - | - | - |
2 | 2015-12-17 | 长工商行处字[2015]1号 | -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3 | 2015-12-17 | 长工商行处字〔2015〕1号 | <p align="center"> <strong>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strong></p> <p align="center"> <strong>行政处罚决定书</strong></p> <p> </p> <p> </p> <p align="center"> 长工商行处字〔2015〕1号</p> <p> <strong>───────────────────────────────────────────<strong>──────────────</strong><strong>──────────────</strong><strong>──────────────</strong><strong>──────────────</strong><strong>─────────</strong></strong></p> <p align="center" > <strong>关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双阳供电分公司限制竞争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strong></p> <p align="center" > </p> <p align="left" style="margin-left: 95.9pt"> 当 事 人: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双阳供电分公司</p> <p align="left" style="margin-left: 95.9pt"> 性 质:分公司</p> <p align="left" style="margin-left: 95.9pt"> 住 所: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866号</p> <p align="left" style="margin-left: 95.9pt"> 负 责 人:陈万明</p> <p align="left"> 经营范围:供电</p> <p style="margin-left: 111.9pt"> 注 册 号:220112010000293</p> <p> 2014年11月04日,双阳分局接到市局下发长工商督办字【2014】4号督办案件通知书:有群众投诉、反映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双阳供电分公司在给居民及房地产企业更换和安装民用电表时,涉嫌存在限制竞争行为,该行为已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要求双阳分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当事人行为涉嫌限制竞争违法行为,2015年11月13日,经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及调查取证收集到的证据,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如下:</p> <p>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开始,对长春市双阳区的用电企业、居民及电气安装公司在安装购买电表时,通过限定用电户到当事人指定的XX有限公司购买其经销的电表,从而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当事人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流程是:首先由安装购买电表的用户向当事人提交安装电表的申请,当事人组织专业人员对其安装电表的工程进行用电安装的验收,经验收整改合格后由当事人出具用电安装的验收报告,然后由用电企业、居民或电气安装公司到当事人主管此业务的副经理处进行审批,再持由当事人出具的领取电能表审批单到XX有限公司购买其经销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表。当事人作为公用企业,利用其为用电企业、居民及电气安装公司安装购买电表时的审批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经销的电表,此限制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用电企业、居民及电气安装公司无法自主选择电表的权利,也增加了他们安装电表的成本,同时也排挤了其他电表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扰乱了电表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至案发时,根据办案机构调查掌握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共为用电户安装审批各种电表5316块,电表总价2177280.00元。 </p> <p> 综上所述,当事人限制竞争违法行为成立,构成了限制竞争违法行为。</p> <p> 上述限制竞争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p> <p>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等情况事实;</p> <p> 2、XX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XX有限公司主体资格等情况事实;</p> <p> 3、XX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XX有限公司主体资格等情况事实;</p> <p> 4、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1份;证明XX有限公司主体资格等情况事实;</p> <p> 5、XX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XX有限公司主体资格等情况事实;</p> <p> 6、长工商督办字【2014】4号督办案件通知书原件各1份:证明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办案件情况;</p> <p> 7、长工商询通字【2015】1号、长工商询通字【2015】1-2号原件各1份:证明工商机关将对当事人和XX有限公司进行询问的情况;</p> <p> 8、王X、李XX、王XX、李XX、邬XX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事实情况;</p> <p> 9、王X、李XX、王XX、李XX、邬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自然情况;</p> <p> 10、授权委托书原件3份:证明当事人授权王X、XX有限公司授权邬XX、XX有限公司授权李XX配合工商机关调查当事人限制竞争违法行为相关事宜;</p> <p> 11、情况说明原件4份:证明当事人、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及吉XX有限公司关于当事人限制竞争违法行为相关事宜;</p> <p> 12、《2014-2015年双阳供电审批用电安装电表数量明细》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限定用电户购买XX有限公司电表的数量;</p> <p> 13《XX电能计量表采购协议》原件1份:证明XX有限公司委托XX有限公司购买电表的情况;</p> <p> 14、《领取电能表审批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限制竞争违法行为相关事宜;</p> <p> 15、购买电表发票单据复印件18份:证明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及XX有限公司在XX有限公司购买电表的事实等情况;</p> <p> 16、《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部门文件》营销[2015]24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现在对用电企业及居民审批安装用电执行政策的情况事宜;</p> <p> 17、举报记录原件1份、举报登记单原件2份:证明当事人在给居民更换电表时涉嫌存在限制争竞违法行为的情况。</p> <p>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15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长工商听告字[2015] 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p> <p> 本局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限制竞争违法行为案。当事人作为提供用电服务的公用企业,利用自己审批用电的独占地位,在对长春市双阳区的用电企业、居民及电气安装公司在安装购买电表时,通过限定用电户到当事人指定的XX有限公司购买其经销的电表,从而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当事人通过此限制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用电户无法自主选购电表的权利,增加了用电户安装电表的成本,同时也排挤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扰乱了电表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p> <p>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p> <p>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与其上级部门沟通,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出台相关文件,对其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p> <p>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p> <p> 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p> <p>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地址: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户名: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阳分局,账号:4200220311200530001,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春人民广场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已决定执行罚款的数额。</p> <p>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 <p>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p> <p align="left">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也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20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公示的,本局将责令限期公示;在责令的期限内仍不公示的,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者禁入。</p> <p> </p> <p> </p> <p align="right">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p> <p align="right"> </p>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4 | - | 长工商行处字〔2015〕1号 | -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阳分局 |
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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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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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辽源至长春(双阳段)铁路线路移设工程招标公告 | 招标方 | 2016-12-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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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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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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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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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