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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和龙市源丰燃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纯明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煤炭加工-煤制品制造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6-09-26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222406791134143F |
注册号 | 222406000007209 | 组织机构代码 | 791134143 |
住址 | 和龙市八家子镇北大(四区) | ||
经营范围 | 液化气零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油、柴油、润滑油零售(分公司经营);预包装兼散包装食品、烟酒零售(分公司经营);煤碳加工,型煤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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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监事 | |
2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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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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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成立日期 | 经营状态 |
---|---|---|---|---|
1 |
刘纯明
他有 1家公司 |
2013-03-11 | 在营 |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0-05-0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照)号码:****** 币种: 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 认缴出资方式:货币 股东(发起人)名称:刘纯明 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照)号码:****** 认缴出资额:98.000000万 币种: 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 认缴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出资时间:2018-12-31 股东(发起人)名称:李景时 [退出] 认缴出资额:2.000000万 [退出] 认缴出资时间:2009-09-22 [退出] |
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照)号码:****** 币种: 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 认缴出资方式:货币 股东(发起人)名称:刘纯明 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照)号码:****** 认缴出资额:98.000000万 币种: 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 认缴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出资时间:2018-12-31 股东(发起人)名称:姚士英 [新增] 认缴出资额:2万 [新增] 认缴出资时间:2030-12-31 [新增] |
2 | 2016-10-25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20
|
100
(+400.0%)
|
3 | 2016-10-25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股东(发起人)名称:李景时
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照)号码:****** 认缴出资额:2万 币种:人民币 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 认缴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出资时间:2009-09-22 股东(发起人)名称:刘纯明 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照)号码:****** 币种:人民币 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 认缴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出资额:18万 [退出] 认缴出资时间:2013-09-16 [退出] |
股东(发起人)名称:李景时
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照)号码:****** 认缴出资额:2万 币种:人民币 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 认缴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出资时间:2009-09-22 股东(发起人)名称:刘纯明 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照)号码:****** 币种:人民币 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 认缴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出资额:98万 [新增] 认缴出资时间:2018-12-31 [新增] |
4 | 2016-10-14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10[删除]
|
|
5 | 2016-10-14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10[删除]
|
|
6 | 2016-10-14 | - | ||
7 | 2016-10-14 | - | ||
8 | 2014-10-1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刘长声
[退出]
|
刘纯明
[新增]
|
9 | 2014-10-17 | 经营范围变更 |
液化气零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汽油、柴油、润滑油零售(分公司经营) 预包装兼散包装食品、烟酒零售(分公司经营) 煤碳加工,型煤销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 [退出] 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退出] ) [退出] *** [退出] |
液化气零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汽油、柴油、润滑油零售(分公司经营) 预包装兼散包装食品、烟酒零售(分公司经营) 煤碳加工,型煤销售 [新增] |
10 | 2014-10-17 | 董事备案 |
李景时,监事
刘长声,执行董事,经理 [退出] |
李景时,监事
刘纯明,执行董事,经理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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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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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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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7-09-01 | 延边工商行处字[2017] 12号 | <p> 当事人:和龙市源丰燃料有限公司北大加油站;</p> <p> 营业场所:和龙市八家子镇;</p> <p> 法人代表:刘纯明;</p> <p> 经营范围:液化气零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油、柴油、润滑油零售(分公司经营);预包装兼散包装食品、烟酒零售(分公司经营);煤碳加工,型煤销售。</p> <p> 经查,2017年3月30日,州工商局会同四平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92#车用乙醇汽油、0#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6月26日,州工商局接到四平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WHG201706010,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报告》显示和龙市源丰燃料有限公司北大加油站经营的该批次0#车用柴油所检项目中硫含量一项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该成品油为检验不合格。 </p> <p> 当事人销售的成品油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延边销售分公司购进,0#车用柴油进价每吨6815元。3月27日抽样检验时,和龙市源丰燃料有限公司北大加油站经营的0#车用柴油抽样基数为1吨。上述0#车用柴油有加油站提供的进油发票。当事人通过加油站对外销售,每吨税后获利200元。截止目前为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成品油全部销售,抽样时0#车用柴油库存销售金额为6815元,获利金额为200元。</p> <p> 当事人销售的成品油不合格,可能是购进时已不合格,可能是运输环节造成的,也可能是储存时造成的,其原因无法确定。所以办案人员将抽样时的库存作为基数,将库存销售金额作为本案的“产品货值金额”计算。</p> <p> 上述事实由记录在案的下列证据为证:</p> <p> 1、四平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资质认定书1份,证明该检测所检测的合法性;</p> <p> 2、工商机关委托书1份,证明检测所抽样检测的合法性;</p> <p>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p> <p>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p> <p> 5、抽样取证记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成品油进行抽样情况;</p> <p> 6、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的抽样批次成品油为不合格产品;</p> <p>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详细情况;</p> <p> 8、快递收件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p> <p> 9、加油站进油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进货情况。</p> <p> 10、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p> <p> 上述证据均经证据提供人确认</p> <p>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成品油经法定机构检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 <p> 我局于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延边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u>延州</u>工商<u>罚听告</u>字〔2017〕12号),当事人未在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要求,放弃听证。</p>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对当事人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p>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14节14.1款“货值金额两万元以下,或者确实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而销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从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实际情况及困难,同时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工商机关调查案件,在购进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p> <p>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p> <p> 二、罚款5000元。</p> <p>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账户(账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开户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790102011015200012899)。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p> <p>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州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 <p>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p> <p> </p> <p align="center">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p> <p> 2017年9月1日</p>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
2 | 2017-09-01 | 延边工商行处字[2017]12号 | -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
3 | 2015-07-0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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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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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和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定点服务结果公告 | 竞标方 | 2022-07-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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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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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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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