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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香山镇永明钢材厂

电话:15924477***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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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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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3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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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扎鲁特旗香山镇永明钢材厂 法定代表人 吴永明
曾用名 扎鲁特旗香山镇永明钢材
企业类型 个体户 所属行业 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注册资本 4.0万元
登记机关 扎鲁特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状态 注销
成立日期 2012-06-07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
注册号 150526600125189 组织机构代码 -
住址 扎鲁特旗香山镇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轮胎、建材(零售)彩钢
一般经营项目 轮胎、建材(零售)彩钢
许可经营项目 -
企业图谱
扎鲁特旗香山镇永明钢材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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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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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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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1
序号 姓名 职位
1 负责人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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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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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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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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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15-04-07 名称变更 扎鲁特旗香山镇永明钢材
扎鲁特旗香山镇永明钢材
2 2015-04-07 其他事项备案 -
-
-
-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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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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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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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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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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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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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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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16-04-27 扎工商香处字〔2016〕第6号 扎鲁特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扎工商香处字〔2016〕第6号   吴永明销售假冒伪劣方钢案 当事人:吴永明(扎鲁特旗香山镇永明钢材厂的业主); 身份证号码:210726196708201536; 住址:香山镇;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香山镇; 经营范围及方式:建材、(零售); 注册号:150526600125189。 2016年4月17日,我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方钢无合格证明,涉嫌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并于当日开始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从通辽购进无合格证明的方钢、每吨购进价1750元,每吨销售价2000元,购进后在自家商店准备销售,于2016年4月17日被工商执法人员查获时,未销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方钢的经营活动。 2、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承认其销售假冒伪劣方钢的经营活动。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2016年4月17日,本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扎工商香告字(2016)第6号《行政处罚听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我组认为,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方钢的经营活动,违反(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的决定》修正)《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一)“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犯,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减轻后果,情节和性质一般,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所财会室(地址:扎鲁特旗工商局办公大楼二楼)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扎鲁特旗支行(地址:扎鲁特旗鲁北镇长江路中段东侧)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扎鲁特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扎鲁特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决定 扎鲁特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香山工商所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扎鲁特旗工商行政管理局香山工商所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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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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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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