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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一优烧腊加工场 | 法定代表人 | 杨元胜 |
---|---|---|---|
曾用名 | 斗门区井岸镇杨记美食店,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杨记烧腊加工场 | ||
企业类型 | 个体户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罐头食品制造-肉、禽类罐头制造 |
注册资本 | 0.0003万元 | ||
登记机关 |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5-05-2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2440400MA4UWNEF0Q |
注册号 | 440403600462195 | 组织机构代码 | - |
住址 |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科一路39号丁类宿舍楼一层 | ||
经营范围 | - | ||
一般经营项目 | - | ||
许可经营项目 | -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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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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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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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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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0-07-14 | 名称变更 |
珠海市斗门区
井岸
镇
杨记
烧腊加工场
|
珠海市斗门区
白蕉
镇
一优
烧腊加工场
|
2 | 2020-07-14 | 经营场所变更 |
斗门区
井岸镇井湾路55号内51、52、53号铺
|
珠海市
斗门区
白蕉镇新科一路39号丁类宿舍楼一层
|
3 | 2018-07-13 | 名称变更 |
斗门区井岸镇杨记美食店
|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杨记烧腊加工场
|
4 | 2016-10-20 | 其他事项备案 |
***************
[退出]
|
92440400MA4UWNEF0Q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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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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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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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7-07-18 | 珠斗工商井处字〔2017〕70号 | 当事人:杨元胜; 名 称:斗门区井岸镇杨记美食店; 经营场所: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55号内51、52、53号铺; 经营者:杨元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4UWNEF0Q; 成立日期:2015年05月21日。 2017年6月22日,斗门区井岸镇杨记美食店的经营者杨元胜向我局申请补交2015年的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提交年度报告的嫌疑,为查清事实,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是斗门区井岸镇杨记美食店经营者,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2015年的年度报告,于2017年6月22日才向我局申请补交2015年的年度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斗门分局行政决定告知书(文书号:珠工商斗坭异告字[2016]第811号),提醒当事人及时提交年度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没有及时提交年度报告,故我局依法将斗门区井岸镇杨记美食店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证明经营者身份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签收我局送达的行政决定告知书(珠工商斗坭异告字〔2016〕第811号。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 2017年7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珠斗工商井告字〔2017〕70号《珠海市斗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逾期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并主动申请补交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商事主体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的规定,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500元。 请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珠海市斗门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上述款项缴交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或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盖章) 2017年7月18日 | 珠海市斗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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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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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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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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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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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