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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1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8779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0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超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个体户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零售业-零售业
注册资本 2.0万元
登记机关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14-08-01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2120222MA0659A59R
注册号 120222600448940 组织机构代码 -
住址 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君利花园菜市场内
经营范围 散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散装食品零售
企业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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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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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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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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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1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张超 >
负责人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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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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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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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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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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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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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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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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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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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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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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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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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工商局行政处罚!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8779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 结案 舒兰市农业局 详情
2 - 德烟﹝2018﹞第0187号 无主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没收 德城区烟草专卖局 详情
3 - 德烟﹝2018﹞第0197号 无主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没收 德城区烟草专卖局 详情
4 - 德烟﹝2018﹞第0198号 无主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没收 德城区烟草专卖局 详情
5 2019-10-21 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88号 -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88号被处罚人:周岩明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332603********0318联系电话:13906576075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西街50号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从2019年9月24日开始对周岩明涉嫌擅自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10月8日调查终结。经查实,被处罚人周岩明于2019年9月24日下午,擅自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西街50号店面南侧门外台阶上摆放着若干数量的塑料筐、椅子、收纳箱等物品进行店外经营活动。在此之前,执法人员已于2019年9月21日上午发现被处罚人存在店外经营行为时,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但被处罚人在同年9月24日,仍擅自在其店面南侧门外台阶上进行店外经营活动,影响城市市容。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周岩明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西街50号主要从事塑料制品批发、零售。2.执法人员2019年9月21日上午10时53分拍摄的照片,以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台路综执罚责改通字〔2019〕第1495号)及文书送达回证,证实了被处罚人于上述时间在台州市路桥区新安西街50号店外台阶上进行店外经营活动,本机关已责令其在同日11时30分前自行改正的事实。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019年9月24日下午15时00分拍摄),证实了案发时,被处罚人在进行店外经营活动的具体位置、摆放物品种类等情况。4.周岩明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仍擅自进行店外经营活动,并逾期不改正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进行店外经营,并逾期不改正。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路桥各网点(户名: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详情
6 2019-10-18 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81号 -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81号被处罚人:陈波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332603********0332联系电话:13968689768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西街30号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从2019年9月21日开始对陈波涉嫌擅自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10月8日调查终结。经查实,被处罚人陈波于2019年9月21日上午,擅自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商城街411号店面西侧门外台阶上摆放着若干数量的垃圾桶、收纳箱、扫帚等物品进行店外经营活动。在此之前,执法人员已于2019年9月17日下午发现被处罚人存在店外经营行为时,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但被处罚人在同年9月21日,仍擅自在其店面西侧门外台阶上进行店外经营活动,影响城市市容。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提取的营业执照信息、陈波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商城街411号主要从事日用杂品零售。2.执法人员2019年9月17日下午17时03分拍摄的照片,以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台路综执罚责改通字〔2019〕第1493号)及文书送达回证,证实了被处罚人于上述时间进行店外经营活动,本机关已责令其在同日17时33分前自行改正的事实。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019年9月21日上午11时21分拍摄),证实了案发时,被处罚人在进行店外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4.陈波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仍擅自进行店外经营活动,并逾期不改正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进行店外经营,并逾期不改正。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路桥各网点(户名: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详情
7 2019-07-18 -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及《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处罚-04942-000]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台州博泰建设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详情
8 2018-11-14 甬公海﹝高﹞行罚决字﹝2018﹞12506号 -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详情
9 2018-11-12 甬公海﹝古﹞行罚决字﹝2018﹞12493号 -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详情
10 2018-11-12 甬公海﹝集﹞行罚决字﹝2018﹞12494号 -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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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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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历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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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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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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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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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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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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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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