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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普宁市科诚电子线路板厂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门从事单双面印刷线路板的生产企业。本厂拥有现代化标准厂房2500平方,年产线路板20万平方米以上,员工100余人。同时公司拥有一支年轻化,高水准的生产及管理人才,以不断进取,自主创新,以严格的管理制度、生产低消耗、产品高质量、高产出,不断的创新生产工艺,以其高质量的服务,低价赚的产品,赢得了众多新老电子商家的信赖,并先后为各地节能灯厂,通讯设备,电器电子及电力等行业的企业生产配套产品。本厂可承接任何PCB文件。设备精良,印刷精细。备有0.8——3MM厚的各种材料供用户选择。本厂宗旨“客户至上,质量第一”。始终把质量和用户放在第一位,积极为用户解除各种后顾之忧,继续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与用户共谋发展,共创末来。欢迎广大新老朋友及用户来信来电联系。普宁市池尾科诚电子线路板厂竭诚为您服务,欢迎新老客户前来洽谈。联系人:黄健航,联系电话:0663-2284988,移动电话:13927066639。 ...更多
公司名称 | 普宁市池尾科诚电子线路板厂 | 法定代表人 | 黄光龙 关联1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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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体户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
注册资本 | 25.0万元 | ||
登记机关 |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06-07-2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2445281L15081731M |
注册号 | 445281600179580 | 组织机构代码 | - |
住址 | 普宁市池尾桔园39幢 | ||
经营范围 | 加工:电子线路板;销售:电子配件。 | ||
一般经营项目 | - | ||
许可经营项目 | -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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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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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许镇盛 共有1家公司 | 30.0% | 30.0万人民币 | 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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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4-04-11 | 资金数额变更 |
200000.0000
|
250000.0000
(+25.0%)
|
2 | 2014-04-11 | 经营范围变更 |
加工:电子线路板
销售:电子配件 |
加工:电子线路板
销售:电子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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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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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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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12-13 | 普工商行处字【2017】286号 | 普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工商行处字【2017】2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L15081731M; 经营者:黄光龙; 名称:普宁市池尾科诚电子线路板厂;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普宁市池尾桔园39幢;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06年07月21日; 经营范围:加工:电子线路板;销售:电子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1月22日,我局城东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普宁市池尾科诚电子线路板厂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东北公路旁从事电子线路板加工活动,与《营业执照》核准的地址“普宁市池尾桔园39幢”不相符,仍擅自从事电子线路板加工活动,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普宁市池尾科诚电子线路板厂是当事人黄光龙投资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该厂核准的经营地址为“普宁市池尾桔园39幢”。因租约到期,在没有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将其厂迁移到现在的“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东北公路旁”,并擅自继续从事电子线路板加工活动。 当事人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一)、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及现场相片1份证明当事人被检查时正在未经办理变更登记的地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东北公路旁”从事电子线路板加工活动的事实。 (三)、《询问笔录》二次共4页,证明当事人自2017年11月份今未经办理变更登记而擅自继续经营电子线路板加工厂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2017年12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拟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违法经营行为,待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继续经营,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近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或农商银行的代收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或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普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13日 | 普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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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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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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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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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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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