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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中山市黄圃镇豪庭线路板加工店 | 法定代表人 | 褚俊军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体户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
注册资本 | 5e-05万元 | ||
登记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5-12-0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2442000MA4W1YE436 |
注册号 | 442000603763436 | 组织机构代码 | - |
住址 | 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78号之十一 | ||
经营范围 | 加工:线路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一般经营项目 | 加工:线路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许可经营项目 | 加工:线路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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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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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6-12-07 | 经营场所变更 |
中山市黄圃镇大岑
村大兴东路18号
|
中山市黄圃镇大岑
工业区成业大道78号之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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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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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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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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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12-01 | 中工商黄圃处字(2016)第128号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工商黄圃处字〔2016〕第128号 当事人:中山市黄圃镇豪庭线路板加工店 类型:个体户 经营者:褚俊军 注册号:442000603763436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01日 经营场所:中山市黄圃镇大岑村大兴东路18号 经营范围:加工:线路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移出经营异常状态申请书》,2016年11月25日上午,我局黄圃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大岑村大兴东路1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从事线路板加工经营活动。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者褚俊军在场,出示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接受检查。据褚俊军交代,当事人未按照我局《责令个体工商户限期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要求,在2016年7月20日前报送2015年度报告。由于当事人涉嫌违反《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我局报送2015年度报告,且在我局发出责令个体工商户限期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后,逾期仍不改正,于2016年11月25日被我局黄圃分局查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交的《移出异常经营状态申请书》,证明本案来源。 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褚俊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被调查人的身份。 三、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褚俊军制作的《询问笔录》、我局在《中山日报》和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发布的《责令个体工商户限期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的截图、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取的当事人年报情况的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我局报送2015年度报告,且在我局发出责令改正的公告后,逾期仍不改正的事实。 本局认为: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我局报送2015年度报告,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当事人在我局发出责令个体工商户限期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后,逾期仍不改正,情节较为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016年11月28日,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工商黄圃罚告字〔2016〕第 06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1日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 | - | - | -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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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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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9-01 | - | - | 正常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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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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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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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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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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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