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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东源县宏达木材厂 | 法定代表人 | 赖科锋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体户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林业-林产品采集 |
注册资本 | 5.0万元 | ||
登记机关 | A44000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3-06-04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 |
注册号 | 441625600094070 | 组织机构代码 | - |
住址 | 东源县涧头镇新坝小学 | ||
经营范围 | 按木、杂木收购、加工销售。 | ||
一般经营项目 | - | ||
许可经营项目 | -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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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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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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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赖科锋 共有1家公司 | 100.0% | 100.0万人民币 | 202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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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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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06-04 | 经营范围变更 |
按木
杂木收购销售 [退出] |
按木
杂木收购 [新增] 加工销售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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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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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7-19 | 东市监检处字(2017)92号 |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检处字〔2017〕92号 2017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受理东源县宏达木材厂变更登记业务中,发现该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及时报送2015年年度报告,我局于2016年7月8日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涉嫌违反《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规经营行为。我局于当日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当事人:赖科锋,男,汉族,是东源县灯塔镇个体工商户。经查明: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6月4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桉木、杂木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当事人没有及时向所在登记机关填报2015年年度报告,也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上申报。2016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所有逾期未年报的经营户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及时补报当年年度报告,当事人仍未进行补报,于2016年7月8日被我局以未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此事实,当事人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2017年7月12日上午,当事人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张,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2、2017年7月12日上午,我局出具于2016年7月1日对当事人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在年报截止日后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及时补报当年年度报告事实。 3、2017年7月12日上午,市监机关询问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报送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实,以及相关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名并加盖指模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证据,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东市监检处告字[2017]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报送年度报告后方可从事桉木、杂木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但当事人未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履行年报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所指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我局调查时已意识到自己未及时履行年报义务的错误,且目前已积极补报年度报告,本调查组建议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源县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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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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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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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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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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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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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