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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镇原县家立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仓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庆阳市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6-12-12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621027MA73TWPX7L |
注册号 | 621027200009825 | 组织机构代码 | MA73TWPX7 |
住址 | 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园子自然村184号 | ||
经营范围 | 快餐、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白酒、啤酒、葡萄酒、蔬菜水果、日用百货、数码家电、办公用品、家居建材、成人用品、服饰鞋帽、农作物、土特产、饮用水的网络销售;仓储服务,同城配送、网购售后服务;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票务服务、洗衣服务、生活便民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广告、图文视频的设计、制作、代理;会务会展服务、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餐饮管理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汽车租赁服务,品牌定位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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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监事 | |
2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3 |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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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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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8-05-11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秦浩铭
|
朱积厚
|
2 | 2018-05-1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秦浩铭:监事
[退出]
贺彦祯:执行董事兼经理 [退出] |
朱积厚:监事
[新增]
陈仓:执行董事兼经理 [新增] |
3 | 2018-05-1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贺彦祯 :260.0000万元 秦浩铭 :240.0000万元
[退出]
|
陈仓 :260.0000万元 朱积厚 :240.0000万元
[新增]
|
4 | 2018-05-11 | 负责人变更 |
贺彦祯
[退出]
|
陈仓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工商局行政处罚!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19-06-03 | ﹝镇﹞市监食罚﹝2019﹞007 | 2019年5月16日, 我局收到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督办函,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家立方”外卖平台,对辖区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公示不全面,现查明秦川老潼关肉夹馍(镇原店)等14家餐饮服务单位一直未在“家立方”外卖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主要原料名称等信息,侵犯广大网络餐饮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要求我局立案查处。 2019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郑益鸿、李冬生、蔡海东三人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持有原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编号:91621027MA73TWPX71),经营地址为镇原县莲池行政村,负责人朱文斌,电话17793425257,身份证号62282719890429031X;该企业现有职工7人,接触食品人员5人,现场提供健康证明4个,已全部过期,1人无法提供健康证明;共有送餐车辆5辆,餐箱5个,餐箱提供了质量检测报告单;授权书于2018年11月28日过期,新的授权书不能提供;该企业共有商户75户,只公示过食品经营许可信息,量化分级信息公示了一部分,主要原料全部未公示。该企业于2018年5月25日在镇原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 2019年5月16日, 我局收到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督办函,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家立方”外卖平台,对辖区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公示不全面,现查明秦川老潼关肉夹馍(镇原店)等14家餐饮服务单位一直未在“家立方”外卖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主要原料名称等信息,侵犯广大网络餐饮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要求我局立案查处。 2019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郑益鸿、李冬生、蔡海东三人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持有原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编号:91621027MA73TWPX71),经营地址为镇原县莲池行政村,负责人朱文斌,电话17793425257,身份证号62282719890429031X;该企业现有职工7人,接触食品人员5人,现场提供健康证明4个,已全部过期,1人无法提供健康证明;共有送餐车辆5辆,餐箱5个,餐箱提供了质量检测报告单;授权书于2018年11月28日过期,新的授权书不能提供;该企业共有商户75户,只公示过食品经营许可信息,量化分级信息公示了一部分,主要原料全部未公示。该企业于2018年5月25日在镇原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相关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3、1名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5页; 4、4名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4页; 5、授权书复印件1份1页; 6、商户基本信息统计表1份2页; 7、询问调查笔录1份2页; 8、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 9、送餐盒质量检测报告1份6页; 镇原县家立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第九条: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已完成,经合议建议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 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镇原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镇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19-06-03 | ﹝镇﹞食药监食罚﹝2019﹞007 | 2019年5月16日, 我局收到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督办函,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家立方”外卖平台,对辖区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公示不全面,现查明秦川老潼关肉夹馍(镇原店)等14家餐饮服务单位一直未在“家立方”外卖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主要原料名称等信息,侵犯广大网络餐饮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要求我局立案查处。 2019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郑益鸿、李冬生、蔡海东三人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持有原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编号:91621027MA73TWPX71),经营地址为镇原县莲池行政村,负责人朱文斌,电话17793425257,身份证号62282719890429031X;该企业现有职工7人,接触食品人员5人,现场提供健康证明4个,已全部过期,1人无法提供健康证明;共有送餐车辆5辆,餐箱5个,餐箱提供了质量检测报告单;授权书于2018年11月28日过期,新的授权书不能提供;该企业共有商户75户,只公示过食品经营许可信息,量化分级信息公示了一部分,主要原料全部未公示。该企业于2018年5月25日在镇原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 2019年5月16日, 我局收到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督办函,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家立方”外卖平台,对辖区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公示不全面,现查明秦川老潼关肉夹馍(镇原店)等14家餐饮服务单位一直未在“家立方”外卖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主要原料名称等信息,侵犯广大网络餐饮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要求我局立案查处。 2019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郑益鸿、李冬生、蔡海东三人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持有原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编号:91621027MA73TWPX71),经营地址为镇原县莲池行政村,负责人朱文斌,电话17793425257,身份证号62282719890429031X;该企业现有职工7人,接触食品人员5人,现场提供健康证明4个,已全部过期,1人无法提供健康证明;共有送餐车辆5辆,餐箱5个,餐箱提供了质量检测报告单;授权书于2018年11月28日过期,新的授权书不能提供;该企业共有商户75户,只公示过食品经营许可信息,量化分级信息公示了一部分,主要原料全部未公示。该企业于2018年5月25日在镇原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相关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3、1名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5页; 4、4名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4页; 5、授权书复印件1份1页; 6、商户基本信息统计表1份2页; 7、询问调查笔录1份2页; 8、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 9、送餐盒质量检测报告1份6页; 镇原县家立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第九条: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已完成,经合议建议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 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镇原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镇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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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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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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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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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