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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县汉江纺织器材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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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2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1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南郑县汉江纺织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 彭翠玲 关联1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所属行业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纺织专用设备制造
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吊销,未注销
成立日期 2011-01-13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
注册号 612321300004189 组织机构代码 -
住址 陕西省南郑县大河坎镇东环路
经营范围 纺织器材生产销售。
企业图谱
南郑县汉江纺织器材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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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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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彭翠玲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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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1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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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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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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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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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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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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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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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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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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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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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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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16-06-22 南郑县工商局处字〔2016〕第05号 南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郑县工商局处字〔2016〕第05号 当事人:南郑县汉江纺织器材厂,住所:陕西省南郑县大河坎镇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彭翠玲,注册号:612321300004189,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纺织器材生产销售。,电话:13488053619,邮政编码:723102,成立日期:2011-01-13。 2016年5月6日,根据省、市工商局文件精神《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专项清理名存实亡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工商发{2016}54号),我局对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的南郑县鹏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293户名存实亡企业进行专项清理。 2016年5月16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翟廷忠、王小华进行调查。 1、省工商局下发的省地税局对298户名存实亡企业税务登记数据匹配结果,证明298户企业中部分企业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或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或未按规定申报税务登记。证明省局专项清理名存实亡企业的基本情况;2、省局印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专项清理名存实亡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工商发{2016}54号)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证明上述企业被吊销适用的法律条款;3、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我局两次对南郑县鹏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298户企业寄发了《南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名存实亡企业的通知》邮政EMS特快专递,证明我局已告知企业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我局于2016年5月30日、5月31日在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南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分别发布《南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及拟吊销企业名单网站页面截图二份,证明我局对拟吊销企业进行了面向社会公告及我局已告知企业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省工商局的通知》,证明省、市工商局安排清理名存实亡企业工作的依据;6、省工商局《关于下载名存实亡企业有关税务信息的通知》及未参加2012年度年检且未公示2013年度企业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信息企业名单,证明上述企业超过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税务申报和纳税。 当事人南郑县鹏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272户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之规定。本案未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南郑县工商局案告字字2016第14号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陕西省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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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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