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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广东新银百铝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仁凯 关联4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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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铝压延加工 |
注册资本 | 128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7-02-09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1203MA4W71HQ5B |
注册号 | 441203000020972 | 组织机构代码 | MA4W71HQ5 |
住址 | 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新广路第一工业园区第二小区C幢厂房 |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工业铝型材、建筑铝型材;铝制品研发;铝板带、铝合金窗及幕墙等铝制品、铝型材生产所需的模具、产品内外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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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监事 | |
2 | 财务负责人,经理,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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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2-01-04 | 章程备案 |
章程[新增]
|
|
2 | 2022-01-0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独
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投
资
或控股
)
|
3 | 2022-01-0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徐仁凯
|
徐仁凯
李张英 [新增] |
4 | 2022-01-04 | 驻在地址变更 |
肇庆市鼎湖区
永安镇42区永安工业园内永盛路口直入800米
|
肇庆市鼎湖区
广利街道新广路第一工业园区第二小区C幢厂房
|
5 | 2022-01-04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0万元
|
1280万元人民币
(+28.0%)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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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8-04 | 肇工商鼎处字〔2017〕第3-04号 | - |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湖分局 |
2 | 2017-07-10 | 肇工商鼎处字〔2017〕第3-04号 | 企业名称:广东新银百铝业有限公司。2017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着装整齐并出示执法证件后进入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42区的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一、该处有两家公司,提供了两份营业执照以备检查,分别为:1、企业名称:肇庆新大明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594085987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42区;法定代表人:梁钜秋;成立日期:2012年4月24日。经营范围:对铝合金型材、散热器、铜制品制造及门、窗、柜着色项目的投资;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前置许可的在未得许可前不得经营)。2、企业名称:广东新银百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4W71HQ5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42区永安工业园内永盛路口直入800米;法定代表人:徐仁凯;成立日期:2017年2月9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工业铝型材、建筑铝型材;铝制品研发;铝板带、铝合金窗及幕墙等铝制品、铝型材生产所需的模具、产品内外销。二、执法人员在肇庆新大明铝业有限公司的仓库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一批铝型材,标识生产厂家为“广东新银百铝业有限公司”,详细标识为:“ 银一百铝材Siver100 Aluminium 中国建筑铝型材二十强 上海世博会中国馆首选铝材 企业名称:广东新银百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工业园 商务热线:0758-6629088 传真:0758-6629089 邮编:526071 网址:wwwv.yyb100.com 邮箱:yin100@yyb100.com”。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三)冒用名优产品标志;……”的规定,构成在商品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违法行为。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我局于2017年5月5日依法予以立案,并指定由主办人邝文庄、协办人何敬德负责本案的调查处理。2017年6月19日,此案调查完毕。 经查实,当事人自2017年3月份开始委托“肇庆新大明铝业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 ”品牌系列的铝型材,合作方式为:当事人提供“ ”品牌系列铝型材的贴膜、包装及商标标识图案的设计,并负责“ ”品牌系列铝型材的销售,“肇庆新大明铝业有限公司”负责按当事人提供的“ ”品牌系列铝型材的贴膜、包装及商标标识图案的设计来采购包装材料,按合同要求生产铝型材并贴膜和包装。当事人委托“肇庆新大明铝业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 ”品牌系列的铝型材上的贴膜内容为:“ 银一百铝材Siver100 Aluminium 中国建筑铝型材二十强 上海世博会中国馆首选铝材 企业名称:广东新银百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工业园 商务热线:0758-6629088 传真:0758-6629089 邮编:526071 网址:wwwv.yyb100.com 邮箱:yin100@yyb100.com”。该批铝型材自2017年3月份生产,截止2017年5月5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时止,共生产了大概30吨,已经贴膜包装好,存放在“肇庆新大明铝业有限公司”的仓库里。 另经查实,当事人拥有“ ”注册商标使用权。“ ”商标注册证情况如下:“第1462974号,注册人:广东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佛中法民二破字第14-115号】和《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转让申请号20170000009375)证明第1462974号“ ”注册商标为徐仁凯所有,徐仁凯许可当事人“广东新银百铝业有限公司”使用“ ”注册商标。 同时查实,“ ”品牌系列铝型材的贴膜上有“中国建筑铝型材二十强 上海世博会中国馆首选铝材”字样,而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建筑铝型材二十强”证书内容如下:“证书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铝型材二十强企业 (发证机构)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证书”上的“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广东新银百铝业有限公司”不符;“上海世博会中国馆首选铝材”没有相关证书或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事项; 2、“肇庆新大明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肇庆新大明铝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事项; 3、执法人员2017年5月5日对“肇庆新大明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以及现场提取的铝型材贴膜1份,证明注册商标为“ ”品牌系列的铝型材已经贴膜包装好存放在“肇庆新大明铝业有限公司”仓库的事实,以及铝型材上的贴膜内容; 4、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本局执法人员对“肇庆新大明铝业有限公司”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肇庆新大明铝业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商标为“ ”品牌系列的铝型材的事实,以及铝型材上的贴膜内容。 5、当事人提供的“ ”商标注册证(第1462974号)1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佛中法民二破字第14-115号】1份,《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转让申请号20170000009375)1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份,《委托生产、销售授权书》1份,证明当事人拥有“ ”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铝材生产合作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肇庆新大明铝业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商标为“ ”品牌系列的铝型材的事实以及有关委托事项。 7、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建筑铝型材二十强》证书1份,证明“中国建筑铝型材二十强”持有者是“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广东新银百铝业有限公司”不符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017年7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了《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湖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工商鼎听告字〔2017〕第3-04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委托“肇庆新大明铝业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商标为“ ”品牌系列的铝型材上的贴膜内容为:“ 银一百铝材Siver100 Aluminium 中国建筑铝型材二十强 上海世博会中国馆首选铝材 企业名称:广东新银百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工业园 商务热线:0758-6629088 传真:0758-6629089 邮编:526071 网址:wwwv.yyb100.com 邮箱:yin100@yyb100.com”,而不能提供相关的证书或证明的行为,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三)冒用名优产品标志;……”所指的在商品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商品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属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三)项 “法律依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但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 ”规定的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本案中,当事人在商品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应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在商品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不存在从轻或从重处理的情况,因此不适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从轻或从重情节,适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一般情况处罚。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更正在商品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65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肇庆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发银行、农商行、交通银行、南粤银行等肇庆市区内任何一间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肇庆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湖分局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湖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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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日期 | 商标 | 商标名 | 注册号 |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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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06-06 | 银 100 | 31424145 | 07类-机械设备 | |
2 | 2018-06-06 | 银一百 | 31424147 | 06类-金属材料 | |
3 | 2018-06-06 | 银一百 | 31424146 | 07类-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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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日期 | 网站名称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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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01-26 | 银一百铝材 | www.yyb100.com | 粤ICP备17068946号 |
2 | 2017-06-12 | 银一百铝材 | www.yyb100.com | 粤ICP备17068946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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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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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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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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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