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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绍兴市阿叔公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清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焙烤食品制造-糕点、面包制造 |
注册资本 | 3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9-07-0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621MA2D6A4Y6G |
注册号 | 330621000605478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D6A4Y6 |
住址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前梅村大岭下458号 | ||
经营范围 | 生产及销售:糕点、面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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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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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事 | |
2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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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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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9-21 | 绍柯市监处罚〔2023〕921号 | - |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3-09-12 | 绍柯市监处罚〔2023〕878号 | - |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20-09-25 | 绍柯市监案字〔2020〕609号 | - |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9-21 | 绍柯市监处罚﹝2023﹞921号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绍兴市阿叔公食品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生产记录,其生产涉案的名称为“慕斯&肉松卷”的食品共85件,规格45个/件,成本1.1元/个,共计4207.5元。上述慕斯&肉松卷实际配料为肉粉松,非肉松,名称“肉松卷”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该产品执行标准标注为GB/T20981-2007,该标准已于2022年6月1日被GB/T20981-2021《面包质量通则》替代,当事人标注的执行标准与实际不符。上述标签的慕斯&肉松卷当事人均已售出,售价1.6元/个,计6120元,违法所得1912.5元。当事人生产涉案的名称为“五粒包”的食品共16件,规格30个/件,成本1.2元/个,计576元;上述五粒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20981,该标准要求标签应按第4章的规定标识分类名称,其分类应属“调理面包”,然其标签未标注该分类。上述标签的五粒包当事人均已售出,售价1.8元/个,计864元。当事人生产涉案的名称为“红豆鲜面包”的食品共37件,规格20个/件,成本3.8元/个,共计2812元;上述红豆鲜面包标签标注的商品条码697*****216664已注销。上述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红豆鲜面包当事人均已售出,售价5元/个,货值3700元。当事人生产涉案的名称为“盒子肉松面包”的食品共37件,规格20个/件,成本3.8元/个,共计2812元;上述盒子肉松标签标注的商品条码697*****210082已注销。上述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盒子肉松面包当事人均已售出,售价5元/个,货值37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的慕斯&肉松卷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的五粒包未标注分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指标的行为。当事人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生产红豆鲜面包和盒子肉松面包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912.5元整(壹仟玖佰壹拾贰元伍角整)。二、处罚款10000元整(壹万元整)。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指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除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五粒包外,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对当事人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研究,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整(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16912.5元整(壹万陆仟玖佰壹拾贰元伍角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3-09-12 | 绍柯市监处罚﹝2023﹞878号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3月24日生产老北京鸡肉面包300个。标签标注信息包括:品名:老北京鸡肉面包,净含量:90克,执行标准号:GB/T20977,生产日期: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24日,当事人批发给嵊州17箱老北京鸡肉面包(含抽检批次),规格50个/箱,价格1.6元/个。当事人无法说清上述17箱老北京鸡肉面包中含抽检批次的面包具体数量。当事人的出厂记录(生产记录及销售票据)未按规定记录食品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地址等内容,其未按规定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根据嵊州调查材料,嵊州商行于2023年4月15日销售给天台上述抽检批次的老北京鸡肉面包60个。2023年4月19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任务,上述批次的老北京鸡肉面包被检验抽样,抽样基数23袋,抽样数量23袋。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6月29日被本局依法查获,经当事人成本核算,上述老北京鸡肉面包成本为1.15元/个,获利10.3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出厂记录未按规定记录食品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的生产的老北京鸡肉面包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理意见及依据(含自由裁量理由):当事人有情节减轻。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鉴于当事人初犯,经研究,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经研究,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整(壹拾元叁角伍分整)。二、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10.35元整(壹万元零壹拾元叁角伍分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20-09-25 | 绍柯市监案字﹝2020﹞609号 | 当事人于2020年06月07日生产了规格为115克/袋保质期为35天的肉松面包共180袋,成本为1.3元/袋。上述肉松面包经抽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对上述检测结果,当事人没有异议,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上述肉松面包,当事人于2020年6月8日批发销售了80袋,单价1.7元/袋,货值136元,获利32元;对外零售60袋,单价2元/袋,货值120元,获利42元;抽检用了20袋,标价4元/袋,因抽样的样品购置费因当事人没有填费用告知书及邮寄,故实际尚未发生样品购置费;另赠送给房东20袋。上述肉松面包当事人货值共计256元,获利74元。 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9日生产墨西哥包120袋;2020年6月10日生产了墨西哥包280袋;2020年6月12日生产墨西哥包80袋;于2020年6月17日生产墨西哥包80袋,共计生产560袋。该墨西哥包成本为1.3元/袋。该墨西哥包实际配料与包装标注配料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0年7月2日经消费者反映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上述560袋墨西哥包中当事人以1.7元/袋的价格批发销售520袋,查获前因漏气召回19袋,货值计851.7元,查获后因标签不合格召回4袋,获利为198.8元;当事人以2.0元/袋的价格销售上述墨西哥包20袋,货值为40元,获利14元;2020年6月10日抽检使用上述墨西哥包20袋,登记的零售价是4.0元/袋,因当事人没有填费用告知书及邮寄,故实际尚未发生样品购置费。故上述墨西哥包总共货值计为891.7元,总共获利是212.8元。 另经查明:本局于2020年8月27日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生产的“慕斯肉松卷面包”添加有疑似为芝麻的物质,但配料表中未标注。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上述举报反映的产品系其生产,确有芝麻添加。据当事人供述,上述慕斯肉松卷面包其于2020年7月7日生产,其添加了芝麻的慕斯肉松卷系试验产品,数量1袋,因员工疏忽放在了成品仓库,于2020年7月7日售出,售价1.7元/袋。上述慕斯肉松卷面包成本为1.3元/袋,获利0.4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肉松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信息与实际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绍兴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生产加工面积为320平方米,肉松面包货值256元,经研究,本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4元整(柒拾肆元整)。 二、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壹万伍仟元整)。 对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与举报人协商达成一致,举报人不予追究;且当事人对上述墨西哥包进行了召回,召回4袋,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行为,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上述标签与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墨西哥包共19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3.2元整(贰佰壹拾叁元贰角整)。 三、处罚款人民币5100元整(伍仟壹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387.2元整(贰万零叁佰捌拾柒元贰角整)。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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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日期 | 商标 | 商标名 | 注册号 |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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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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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叔公 | 24174811 | 30类-方便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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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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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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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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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